美国利率市场化分析
美国历史上实施过严格的利率管制,一方面避免存贷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并与以分业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和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危机应对机制相配合,有效化解了当时的经济金融危机;另一方面,严格管制下的低利率有利于经济发展获得低成本资金,适应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思想。
美国的利率市场化由直接融资体系和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所引发,同时与经济金融市场化和全球化趋势密不可分。这适应了当时以里根(Reagan)总统为代表的美国政府追求市场配置资源和提升社会生产率的政策导向。
美国启动利率市场化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并不理想,推进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存款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混业监管体系的确立,为利率市场化的完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120世纪30年代银行监督和利率管制的强化
美国在建立联邦储备体系前,金融市场完全自由放任,连续发生全国性的银行危机。1907年美国爆发的严重金融危机,终于使建立中央银行的必要性得到广泛认同。1913年,美国建立联邦储备体系作为其中央银行制度与体系。1929年的大危机重创了美国的银行业,并从金融领域蔓延到整个实体经济。到1933年3月4日罗斯福(Roosevelt)宣誓就任总统时,全国几乎没有一家银行营业,支票在华盛顿已无法兑现。6月13日至15日,经过美国财政部审核,全美14771家银行领到执照重新开业,与1929年危机爆发前的25568家相比,淘汰了10797家。
罗斯福政府在解救危机的过程中,摒弃了自由放任主义的传统原则,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推动了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系统化和完整化,为西方国家的经济起飞奠定了基础。罗斯福政府向国会提交了15篇咨文,引导并敦促议员们通过了15项重要法案,其中和金融有关的占1/3。这些法案及其具体法规,以及在随后一年多中的补充,基本构成了史称"百日新政"(1933年3月9日至6月16日)的主体框架。
其中,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35年《银行法》对美国金融业影响深刻,其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
(1)限制银行支付存款利率。授权美联储发布"Q条例"(Q条例是指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按字母顺序排列的一系列金融条例中的第Q项规定。Q条例成为管制存款利率的代名词。),规定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并规定了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度,即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规定了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上限。当时,这一上限规定为2.5%,并维持至1957年,之后频繁调整,对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产生了显著影响。1966年美国颁布的《临时利率控制法案》又将这一规定扩大到储蓄、贷款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等。实行利率管制是想减少银行之间的利率竞争,降低银行风险。"Q条例"对美国在大危机后的恢复、"第二次世界大战"战时低成本筹措战款和战后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2)建立全国证券交易的监管体系。限制银行对证券的投资,禁止金融机构持有股票,商业银行与证券业分离。
(3)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避免再次发生公众挤兑事件。
(4)限制新银行开业,加强联邦储备银行的权力。
同时,美国各州的《高利贷法令》则规定了银行贷款的最高利率限制。
本书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和总结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印度、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拉美三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利率市场化经验,对比了其利率管制的形成原因、改革的步骤、改革前后的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状况、金融法律环境以及货币调控方式方面,回答了什么是金融自由化的内在动力,利率市场化给金融行业的整体模式、金融稳定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利率市场化与利率调控手段之间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美国的利率市场化由直接融资体系和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所引发,同时与经济金融市场化和全球化趋势密不可分。这适应了当时以里根(Reagan)总统为代表的美国政府追求市场配置资源和提升社会生产率的政策导向。
美国启动利率市场化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并不理想,推进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存款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混业监管体系的确立,为利率市场化的完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120世纪30年代银行监督和利率管制的强化
美国在建立联邦储备体系前,金融市场完全自由放任,连续发生全国性的银行危机。1907年美国爆发的严重金融危机,终于使建立中央银行的必要性得到广泛认同。1913年,美国建立联邦储备体系作为其中央银行制度与体系。1929年的大危机重创了美国的银行业,并从金融领域蔓延到整个实体经济。到1933年3月4日罗斯福(Roosevelt)宣誓就任总统时,全国几乎没有一家银行营业,支票在华盛顿已无法兑现。6月13日至15日,经过美国财政部审核,全美14771家银行领到执照重新开业,与1929年危机爆发前的25568家相比,淘汰了10797家。
罗斯福政府在解救危机的过程中,摒弃了自由放任主义的传统原则,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推动了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系统化和完整化,为西方国家的经济起飞奠定了基础。罗斯福政府向国会提交了15篇咨文,引导并敦促议员们通过了15项重要法案,其中和金融有关的占1/3。这些法案及其具体法规,以及在随后一年多中的补充,基本构成了史称"百日新政"(1933年3月9日至6月16日)的主体框架。
其中,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35年《银行法》对美国金融业影响深刻,其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
(1)限制银行支付存款利率。授权美联储发布"Q条例"(Q条例是指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按字母顺序排列的一系列金融条例中的第Q项规定。Q条例成为管制存款利率的代名词。),规定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并规定了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度,即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规定了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上限。当时,这一上限规定为2.5%,并维持至1957年,之后频繁调整,对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产生了显著影响。1966年美国颁布的《临时利率控制法案》又将这一规定扩大到储蓄、贷款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等。实行利率管制是想减少银行之间的利率竞争,降低银行风险。"Q条例"对美国在大危机后的恢复、"第二次世界大战"战时低成本筹措战款和战后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2)建立全国证券交易的监管体系。限制银行对证券的投资,禁止金融机构持有股票,商业银行与证券业分离。
(3)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避免再次发生公众挤兑事件。
(4)限制新银行开业,加强联邦储备银行的权力。
同时,美国各州的《高利贷法令》则规定了银行贷款的最高利率限制。
本文摘自《利率市场化的全球经验》
本书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和总结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印度、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拉美三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利率市场化经验,对比了其利率管制的形成原因、改革的步骤、改革前后的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状况、金融法律环境以及货币调控方式方面,回答了什么是金融自由化的内在动力,利率市场化给金融行业的整体模式、金融稳定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利率市场化与利率调控手段之间的关系等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