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政策取向(1)

2014-08-05 09:26:28

   一、实行综合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分类制,分类所得税制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方式变化也较快,列举应纳税收入项目变得比较困难,仍采用分类所得税征税模式不仅使征管混乱,还会加大征管成本。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

  我国税收征管条件虽然正在改善,但距离综合制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要求相差较大,建立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在我国时机尚不成熟。分类综合(混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则既坚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予以区别对待,既从来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综合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两种税制模式的优点,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因此,分类综合所得税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可选择的模式。

  我国建立分类综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首先要考虑哪些收入是需要综合的,哪些是需要分类的。个人收入可以大致分为经常性收入和偶然性收入。经常性收入是个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可以占到个人收入的70%,具有稳定、持续的特点,容易归类。经常性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偶然性所得具有成本不稳定且因人而异的特点,收入数额易受非规范性因素影响,部分收入项目属于较长时期内一次性临时取得,不容易归类,将这些所得项目分类征税,可以兼顾税制调节的灵活性。这些项目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等。经常性收入是规律的稳定的,税源容易控制,可考虑采用累进税率综合征税;偶然性所得具有临时性,税源不易把握,且不同收入形式的税负能力也不同,可考虑仍然分类征税。

  有观点建议可将经常性收入再分为两大类:劳动所得项目和经营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为劳动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应为经营所得项目。另外,将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新的特许权转让所得。对以上三项综合收入项目,分别规定相应的征收标准和办法。

  分类综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因为是两种模式的结合,既要设计综合征收方法,又要设计分类征收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临时性收入可沿用原有的分类征收方法,因征管、纳税人员对此方法熟悉而便于操作;对于经常性收入,税率设计上可不区别纳税人负担能力(负担能力在费用扣除中可以体现),进行综合征收。实行分类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将加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尤其是在中国目前条件下,分类综合所得税的实施需要改进征管技术,加强配套改革。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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