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3)

2014-08-04 22:57:30

  【案例5-2】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6万元。租期为两年,从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本年3~12月应计提折旧5 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纳税分析: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如果张先生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68 200元(已扣除应上缴的2008年3月—2008年12月的租赁费50 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执行工资薪金生计费扣除标准。则: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8 200-(1 600×2+2 000×10)=45 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45 000÷10×12=54 0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4 000×35%-6 750=12 150(元)

  实际应纳税额:12 150÷12×10=10 12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68 200-10 125-5 000=53 075(元)

  在这里,张先生支付的60 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50 000(60 000÷12×10)元,但不得提取折旧。

  如果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所有,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缴的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缴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有的省市则不允许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复扣除的办法。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分为三篇共六章,分别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详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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