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2)

2014-08-04 22:41:52

   二、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认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 600元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月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另外,有些单位在每月计算工资时,按月扣除雇员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年底一次性返还风险金,也可按年终奖计税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5]9 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新计税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该办法计算纳税。实际上,这一办法是提醒有关单位,两个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最好是分别在两个年度发放,而不要在同一年发放,否则因为其中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无法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会让雇员凭空损失一笔支出。即雇员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最好分别在2006年初和2007年初发放,而不要采取2006年初发放2005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2006年底发放2006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不智策略”。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单位财务人员最好不要把年终奖金分解,采取分几个月或者按季发放的举措,一定要一次性发放给员工。

  【案例5-4】某纳税人2008年6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 000元,当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半年奖金12 000元。

  纳税分析:按照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工资部分应纳税额=(3 000-2 000)×10%-25=75(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12 000×10%-25=1 175(元),6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1 250(75+1 175)元,2008年7、8、9月份假设工资还是3 000元,该纳税人还应缴纳75×3=22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该纳税人四个月共应纳税1 250+225=1 475(元)。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分为三篇共六章,分别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详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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