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的误区(3)

2014-08-04 21:58:33

  (六)认为出版单位人员稿酬计税方法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表明,对稿酬所得的认定,报社、杂志社与出版社在税法上是有严格区分的,具体计税办法有很大区别。这也体现国家充分考虑了报社、杂志社专业人员发表文章与出版社专业人员编著图书难易程度,防止各报社、杂志社以稿酬所得分解收入避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不合法筹划的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4年,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22.5%,随着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征管的加强,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很多企业就把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重点放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20%的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其他形式支付)时,应代扣代缴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企业在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进行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时,有些企业往往采取的是不合法的手段,它们带着侥幸心理走入了筹划误区。

  (一)“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

  在税务登记注销清税过程中,税务局发现有自然人股东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有余额,企业企图回避对上述余额清算后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如某市地税直属分局在对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注销审核中,发现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其中清算后属于个人股东的152.1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达30.42万元。

  (二)不正确利用“未付利润”(应付股利)科目

  “未付利润”科目记录的是企业已经分配而股东尚未提取的那部分税后利润,根据企业股权构成情况,对属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应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在筹划个人所得税时,往往利用“未付利润”(应付股利)科目,掩人耳目。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销审核时,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有“未付利润”6.10万元,经核实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2万元。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分为三篇共六章,分别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详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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