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规模最大的资产管理人和直接融资服务商

2014-07-14 18:24:32

  李放,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邢涛,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资产管理部。中央财经大学张华、中国光大银行郭新忠和孙岩、中国银监会陈胜对本文给予了大力支持。
  摘要:
  2004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规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逐渐发展成银行经营转型的常规性重点业务。引导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业务深度参与直接融资市场,回归资产管理本源,更好地为居民提供财富保值增值服务,是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更将对整个资产管理市场产生积极效应。
  关键词:
  银行理财“8号文”直接融资工具试点信息披露
  一银行理财“十年十万亿”
  2004年2月,中国光大银行发行了国内首款理财产品——阳光理财外币A计划。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已经历经10年的发展,从中国银行业的星星之火演变为席卷整个金融零售版图的燎原之势,成为街头巷尾普通百姓享受零售金融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渠道。
  中国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达10.21万亿元,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共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4500亿元以上。中国银监会创新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2月底,银行理财资产规模达12.22万亿元。也就是说,2014年的前两个月,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增长了约2万亿元,而同期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扩张也不过2.5万亿元。
  从2004年的从零起步算起,银行理财以“十年十万亿”的速度增长(见图1)。对照全球资产管理行业来看,也是银行系背景的资产管理业务在规模扩张方面最有优势——在全球15家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中,银行就有7家。
  (一)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内在动力
  银行理财业务之所以能如此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四方面的内在动力。
  首先,居民财富的快速积累和理财意识的提高为银行理财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截至2013年底,全国金融机构个人储蓄存款接近45万亿元,人均GDP达6905美元,已经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国民财富的迅速增长,刺激了中国理财市场的壮大。数额如此巨大的储蓄存款规模让投资者不再满足于过去单一的储蓄方式,差异化、个性化的投资理财产品和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应运而生,商业银行需不断满足投资者追求财富保值增值,以及实现财务自立、自主、自由的金融理财需求。
  其次,金融市场不断成熟为银行理财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金融市场正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产品日益丰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见表1),不断完善的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为银行理财市场的繁荣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表12005~2007年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状况年份银行数(家)发行数量(只)募集资金(亿元)20051159320002006261201400020073924048000200856445611200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2013。
  再次,转型意愿增强成为商业银行推动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利率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金融脱媒的不断加剧,银行业改革红利正在加速消失,利润高速增长将不可持续,银行业战略转型已势在必行。而银行理财则成为提升商业银行“内生性增长”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加快商业银行转变赢利模式,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
  最后,发挥理财业务与银行其他业务的协同效应,可提升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理财业务与投资银行、私人银行等业务的联动,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服务。比如,私人银行搭配银行理财可以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种类丰富的投资产品,投资银行与理财结合则可以为融资方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安排。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对锁定上下游客户都大有助益。
  (二)十年历程回顾
  在银行理财过去十年的历程中,以2008年“零收益”事件的大面积爆发为转折点,前后两期体现出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思维转变。2004~2008年,虽然经历了从无到有、发行规模逐年翻番的可喜增长态势,但银行理财产品基本处于邯郸学步阶段,学习外资银行的结构化产品设计模式,希望能够通过衍生品的嵌套实现最低零收益、触发某事件后就达到最高约定收益。
  2007年12月24日,浦东发展银行公告其理财产品“汇理财”2006年第9期F2计划到期收益率为零,这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第一单,震惊市场。在股票市场怀揣“黄金十年,上证指数看万点”梦想,投资者年化收益率低于20%都不好意思说的大环境下,零收益是不可容忍的。
  但随之而来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给所有投资者上了一课,上证指数从2007年10月的6124点,降到2008年的最低点1664点,最多时市值缩水达22万亿元,A股从此踏上漫漫熊途,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上越来越多的结构化理财产品到期零收益,被大牛市点燃热情的投资者更是在期待反弹的过程中逐步冷静。
  对银行理财来说,无论监管层还是从业者都开始意识到,效法西方发达国家的结构化产品设计,在我们不掌握交易模型以及在衍生品市场没有定价权的情况下,只能面对暗箱,被动接受对赌。这或许不是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应当大规模发展的方向。于是,契合中国投资者实际情况的固定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逐步热起来,从2009年开始,人民币理财产品逐渐成为主流理财产品,特别是在2010年以后信贷额度管控、银行贷款出表意愿强烈的背景下,期限较短、收益稳定、资金门槛不高的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日渐盛行。
  自2009年起,投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新股产品和权益类产品规模萎缩,全面的银行理财产品体系逐渐形成。这一阶段银行理财业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数量、银行种类取得较大突破。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233家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涉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国有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89家城商行、96家农村合作机构、29家外资银行及邮储银行。二是产品发行数量、规模呈高速增长态势。截至2012年底,各银行共存续理财产品32152只,理财资金账面余额达7.10万亿元,较2011年底增长约55%。
  二银行理财2013年监管政策变迁及业务发展回顾
  2013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发行数量为56827只,发行规模约为56.43万亿元,较上年度增长85.87%。资料来自普益财富《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2013年度)》。应该说,在监管政策趋严、同业竞争加剧,尤其是互联网理财来势汹汹等严峻的外部环境下,银行理财2013年取得这一成绩殊为不易。
  (一)监管政策变迁:规范中开始迈进资产管理时代
  经历了快速发展,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和管理中的问题开始暴露,比如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导致透明度低,内部交易导致表内表外风险传递,风险收益没有完全过手给投资者导致“刚性兑付”,等等。自2011年起,“资金池”模式运作、按预期收益率发售成为银行理财的主要模式。由于存在资金与基础资产不一一对应、期限错配等特征,该模式饱受诟病,以至于招来“庞氏骗局”的质疑。虽然后续各家商业银行也不断规范自身业务,比如通过升级改造IT系统实现单独建账单独管理、摆脱“资金池”模式等,但银行理财将资金大比例投向流动性不佳的融资类项目,帮助表内业务规避贷款额度管理,导致自身期限错配、风险收益错配的问题在2012~2013年越发严重。
  2013年3月25日,中国银监会下发“8号文”,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做出严格限制:银行投资“非标”产品的规模不得超过理财产品总规模的35%和银行上一年度总资产的4%中较低的一个;理财产品必须与投资的资产一一对应,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2013年4月,我国债券市场爆出黑幕,监管部门遂对债券发行交易进行大力稽查和规范。5月9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登”)以窗口指导的方式通知部分商业银行,即日起自营账户与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以及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不得办理债券交易结算。5月14日,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所有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文,叫停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线下交易。这些规范债券交易的规定对理财业务也有间接影响:一方面,理财与自营以及理财与理财账户之间的交易受限,增加了理财运作的难度;另一方面,从长远看,确实避免了内部利益输送,使理财业务向更规范的资产管理业务靠拢。
  一系列政策叠加的效果,使银行采用各种“创新”方法。例如,提高理财产品总规模和账户转换,以规避监管机构对“非标”的比例控制。与此同时,债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反而导致过去很多传统上从事债券等标准化产品投资的机构和投资人员到“非标”中淘金,市场的旺盛需求令“非标”投资的热潮禁都禁不住。
  堵不如疏,2013年6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陆家嘴论坛提及,银行要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网点和人员优势,将理财业务规范为债权类的直接融资业务,不断探索理财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和新模式。这意味着监管层正在考虑鼓励市场推出更为规范的理财计划,并使后者逐渐取代目前备受指责的“资金池”理财产品运作模式。2013年10月,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和北京银行首批11家试点银行的资产管理计划问世,银行理财产品的标准化时代开启。理财管理计划使理财风险显性化、透明化,从而有助于监管层把控系统风险,并限制监管套利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通过规范严格的交易结构设计,使得非标准的基础资产转化为可交易、可估值、透明的标准金融产品。
  2014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开辟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的规范化通道,为理财业务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机衔接创造了更好的外部政策环境。该通知对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影响是避免内部交易和利益输送,通过对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模式的规范,禁止自营债券账户与理财产品账户及不同理财产品之间的直接交易,最大限度地阻断自营账户与银行理财账户间的利益输送,以及银行理财账户风险向自营账户传染等问题。从长远看,该通知净化了理财市场生态,让银行理财产品逐步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当然,由于这一要求与银行理财的常规业态存在一定冲突,且原有账户在一年过渡期内仍可使用,很多银行仍在评估影响和研究产品改进方案,尚未出现大量开户申请。另外,该通知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的要求与“8号文”一致,仍然希望规范操作、控制错配风险,也指明了未来理想状态的银行理财业务方向——流动性风险可控、向标准化转型、信息披露完备、培养各类市场均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二)业务发展回顾:投资“非标”产品占比并不高
  1.产品和投资结构日趋丰富,“非标”占比不到1/3
  来自Wind的数据显示,从产品端结构看,2013年个人理财产品余额占比约为65%,私人银行和机构客户产品余额占比约为35%;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占比约为70%,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余额占比约为30%;期限在1年以内的产品余额占比超过85%;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余额占比近75%。
  从投资端结构看,课题组调研发现,在2013年12月31日这个时点,在10.21万亿元规模的银行理财中,投向“非标”的规模约为2.8万亿元,换算成比例是27.4%。考虑到权益类投资中有一部分是明股实债(带有回购安排的结构化股权融资项目),其合计“非标”占比可能在30%附近。也就是说,虽然备受诟病,但银行理财投资“非标”的比例尚处于安全范围,不仅低于35%的监管红线,而且连1/3都不到。
  另外,调研数据并显示,截至2013年底,银行理财产品配置在存款和货币市场上的比例,与配置在债券的比例相似,都约占1/3的份额,其中,债券的比例略高一些(见图2)。
  2.银行理财收益率呈现前低后高的特征
  由于2013年6月流动性紧张在短期内迅速拉高了银行理财收益率曲线的中枢,所以2013年全年银行理财呈现明显的“前低后高”特征:Wind数据显示,1~5月,各期限理财产品收益率曲线较为平坦,期限在1年以内产品收益率普遍在3.8%~5%;6月以后,各期限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波动率均显著放大,期限在1年以内产品收益率普遍在4%~6%。2013年,期限为1个月以内、1~3个月、3~6个月、6~12个月、12~24个月、24个月以上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分别为4.1%、4.7%、4.93%、5.17%、5.91%、6.44%。除此之外,“月末效应”和“节末效应”依旧显著,2013年底严峻的贷存比形势甚至将12月发行的部分短期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推高至7%附近(见图3)。
  图32013年各期限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走势资料来源:Wind。
  3.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直融工具的创新
  2013年10月,由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牵头,中国光大银行等机构参与方案设计,11家首批试点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融工具问世。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有别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开放式、无预期收益率、仅投资中国银监会认可的标准金融工具(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并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的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债登)统一登记托管,由合格投资者(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进行投资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对应的具体投资品之一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按照设计初衷,工具是在信托型、合伙制之外的一种特殊目的载体(SPV),在法律形式上可起到风险隔离与破产隔离的作用,并保证理财资金与实体经济一一对应,避免脱实向虚。工具的创设引入了外部评级、公开发行、集中簿记、持续报价、连续估值,以及最高80%的自我投资,并在“计划”管理银行披露相关信息,使得非标准的基础资产转化为可交易、可估值、透明的标准金融产品。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将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该份额在经过登记之后,能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必须与单个企业的债权融资相对应,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管理计划持有任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份额比例不得超过该工具总份额的80%。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债登完成登记及其他操作后,相关信息将通过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n)完成信息披露。在创新试点阶段,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若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必须在中债登单独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户,并在该机构完成登记,一个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只能开立一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同时,管理人还要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开设独立的资金清算账户,对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投资转让,必须通过资金清算账户完成资金划转。
  2013年10月23日,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在内的11家银行试点发行的103亿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债登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报价转让,首批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期限为1~3年不等。
  截至2013年底,共有十多家银行于10月和12月发行了两批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期限以1~2年期为主,各家银行的额度在5亿~10亿元,合计规模约为200亿元(见表2)。
  表2部分试点银行发行的理财管理计划情况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产品名称“进取”系列理财管理计划第1期“多享优势”系列产品-理财管理计划“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1期颐享阳光理财管理计划发行规模30亿元A、B两款各75亿元下限为0.4亿元,上限为1亿元上限为30亿元上限为50亿元开放频率封闭期为3个月,每个月开放一次封闭期为2个月,每月开放1次封闭期3个月,每月开放一次封闭期第1款为1个月,每月开放;第2款为3个月,每3个月开放一次本产品成立满6个月后的每月15日,开放产品的申购、赎回业务到期日2016年12月16日A:2015年10月20日
  B:2016年10月27日2014年10月22日第一款:2015年10月21日;第二款:2015年10月21日2028年7月4日续表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投资范围投资范围为货币市场工具,以及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标准化金融投资工具,为混合型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在投资比例方面,债券投资比例约为10%~80%;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投资比例约为10%~50%;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10%~50%货币、债券、同业等流动性资产比例为10%~90%;权益类资产占比为0~10%;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占比为10%~70%货币市场工具占比为0~30%;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占比为0~50%;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金融投资工具及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金融投资工具占比为40%~100%第1款:货币市场占比为0;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资产证券等有价证券占比为33%;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占比为67%。第2款:货币市场占比为0;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债券、资产证券等有价证券占比为6%;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占比为94%境内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产品、准债券类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净值的50%~100%;境内公募基金、券商集合计划、阳光私募、专户产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和QDII类组合产品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净值的0~30%费率托管费率:0.05%/年。
  固定管理费率:0.8%/年。如果在该投资周期内,按照产品申购赎回确认日前一日单位净值折合年化收益率低于3%,但不低于0,该行将按0.40%/年的标准收取固定管理费,若单位净值折合年化收益率低于0,该行将不收取固定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率:每个投资周期单位净值年化增长率超过该投资周期估值日时点CPI+1.5%的部分,资产管理人按照20%的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若单位净值折合年化收益率低于3%,该行将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托管费率:0.1%。
  销售费率:0.4%。
  固定管理费率:0.6%。
  浮动管理费率:当产品单月的收益率年化达到N以上(N=1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1.75%),超过N的部分,管理人按20%提取浮动管理费赎回费率:小于180天,0.2%;等于180天、小于365天,0.1%;等于365天,0。单位净值大于1元时,0.3%,单位净值小于等于1元时,0。
  托管费率:0.1%/年销售管理费率:0.05%。
  销售费率:0.1%。
  银行管理费率:0.5%。
  托管费率:0.03%。如果产品收益除以总份额超过单位产品份额参考净值时,超出部分则全部为管理费托管费率:0.15%/年。
  本产品认购费率和申购费率均为0。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全部计入产品资产。小于360天,赎回费率为0.5%;大于360天,赎回费率为0。
  本产品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管理费率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5%/年计算,管理费由中国光大银行收取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4.银行理财的同业比较
  尽管规模快速壮大,但整体来看银行理财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家银行操作过程中差异较大。考虑到研究可行性,我们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比较样本,分析其各自特征。
  从理财业务策略来看,中国工商银行总体策略较为积极,在产品和投融资方面的创新一直居同业前列;中国银行长期以来为维持存贷比达标,以发展表内核算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为主;中国建设银行传统上以项目融资类产品为主,但2011年以后总体上转向中低风险产品,目前投资运作以同业存款为主;中国农业银行理财策略则相对稳健,但在创新方面略显不足。
  从理财收入和月均余额来看,因为各家银行年报数据中对理财业务的披露口径不一致,不具有可比性。举例来看,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理财及私人银行收入为182.31亿元,同比增长8.8%;对公理财业务收入为126.11亿元,增加25.93亿元,同比增长25.9%。2013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理财业务收入达106.80亿元,同比增长13.85%。
  从理财产品期限结构来看,四大银行理财产品仍以3个月以内的短期品种为主。其中,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期限最短,3个月以内品种占比达78.04%,在四大银行中占比最高(见表3)。
  从理财产品实现收益情况来看,在四大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的非保本产品理财收益率上限相对较高,中国农业银行相对较低(见表4)。但从全行业来看,四大银行的理财收益率普遍低于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由此也可看出,在目前阶段,理财产品收益率的确定更多地由市场资金紧张程度和该行对存款类资金的渴求程度决定。资料来源:Wind。
  三银行理财目前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进入快车道,有利于改善其较为单一的存贷款业务结构,提升创新能力,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尽管理财业务的积极效应显著,但我们仍需关注其快速发展背后的问题。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这些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是在商业银行自主创新和监管机构后续监管的互动中不断推进的。虽然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章办法已经有二三十个,但在法律层面仍缺乏一个明晰的法律框架、明确的法律关系,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仍然不明确。
  目前,不论是公募形式的基金,还是私募形式的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都通过法律或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它们本质上的信托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具体的受托管理的法律制度。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形式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但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国银监会200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2011年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以通知形式存在的临时性安排。
  实际上,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中国银监会在发布《办法》和《指引》答记者问时,曾说明:《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尽管中国银监会将银行理财定位为委托-代理关系,即《合同法》作为其上位法,但业界一直呼吁承认银行理财的信托关系,即适用《信托法》作为其上位法。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就多次表示,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有一些是不保底的,即由客户来承担风险,客户买了理财产品之后,银行就把客户的资金集中起来操作,让客户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享受投资的收益,因而它是一个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导致理财产品在交易主体的认定、证券托管账户的开立等方面均存在障碍,很多投资必须经过特殊目的载体(SPV)进行,也造就了信托公司及后来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通道业务盛行,从而加大了理财产品交易成本,并最终侵蚀投资者利益。
  理财产品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明确,还导致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及客户间合约安排存在不确定性,容易产生纠纷,同时也造成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过程中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就理财产品的法律地位而言,亟须相关部门加快立法,清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完善,风险提示不足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一直以来广遭诟病,尽管2013年监管部门推出了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加强银行对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但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整体而言并未得到明显改善,而且在当前监管政策没有严格界定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各家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程度差异很大。这不仅不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而且不利于理财市场的良性竞争。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是投资方向和投资标的含混不清,例如,仅仅说明“10%~90%投资于类金融工具(包括逆回购、银行存款等)和债券类资产(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等),允许各类资产配置比例上下浮动10%”,但对各类投资标的具体投资比例则付之阙如。二是对运用客户资金投资产品所获得收益的分配结构缺乏准确而充分的提示。三是对投资运作状况缺乏适当的通知,尤其是在投资标的价值大幅度波动或可能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有必要以约定的适当方式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使客户能及时掌握产品运作基本状况。
  另外,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实践中容易出现风险提示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产品名称中显示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字样;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有意将风险抽象化、模糊化;在产品说明书和协议书中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处于不明显的位置,或将风险因素分散在不同的条款,有意淡化风险;使用引用性表述,不直接将风险记载于产品法律文件中;在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中有意回避产品的风险,未做适当提示,给风险识别能力差的客户群以误导或诱导;等等。
  (三)理财产品被当成规避监管的工具
  在商业银行的整体安排中,理财产品既被当成流动性管理的工具,又被视为锁定贷款客户、表外放贷的工具。理财产品在通过表内外互相转换,逃避监管的同时,也导致了表内外风险的互相传递。
  从存款的角度来看,银行在以理财产品充当流动性管理、调节关键时点存款规模的工具时,通常把理财产品到期时间设定在月末、季末或年底等关键时点,将客户的理财到期资金直接记录为当期存款,然后再在下月、下季或下一年度开始时将其转回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以使银行的存款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被高估。
  从贷款的角度来看,在直接融资大规模发展的背景下,企业融资途径越发多样化,发债、证券化等均是可以选择的融资渠道,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及时为客户提供性价比较高的资金支持,就很容易流失优质大客户资源,而银行表内贷款又受到额度管控的严格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理财业务就成为锁定贷款客户的新途径。
  应该说,这种方式本身并不会引发金融风险的爆发,但若以持续的表内、表外接续贷款的方式维系“僵尸”企业存活,则与去产能、降杠杆的整体宏观调控导向相违背,大量资金将被无效率或低效率投资占用,不利于经济发展。
  从本质上来看,银行理财产品被当成规避监管的工具,这主要是由于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不彻底。而银行理财表外业务与银行自营的表内业务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甚至以银行信用做背书,开展理财业务,由此导致银行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不能有效隔离,理财产品出现风险时可能直接危及银行主体,从而会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四)银行理财发展前景展望
  在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类存款式理财产品天然地秉承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经营特点:一是产品运作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者对投资标的具体风险不够了解;二是理财产品因为承载了银行的信誉而存在“刚性兑付”的压力;三是理财产品法律主体地位缺失,广泛通过信托等各类通道开展投资业务;四是理财产品由于更多地服务于银行表内业务需要,与表内互动明显,所以产品余额在关键时点波动较为剧烈;五是理财产品同质化趋势明显,主要采用收益率核算模式,收益分配与银行存款类似。
  上述类存款的运作模式,既反映了利率市场化的内在改革要求,又导致了理财业务资产管理的本质特征不够明显。2013年,中国银监会“8号文”的发布以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创新业务品种的推出,引导了银行理财业务尽快向资产管理业务本质转型,减少了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隐性担保。同时,证券、基金、保险等行业都大力推进资产管理业务的制度创新,泛资管时代的竞争更为激烈,资产管理行业的规则会逐步统一。此外,互联网与资产管理紧密结合,凸显了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生命力,连接了支付与增值功能的余额宝在半年内规模扩充至2000亿元,直接冲击银行具有传统优势的储蓄存款,并与银行理财形成竞争。在此背景下,未来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是回归资产管理本源,风险收益过手给投资者。银行资产管理部门将履行受托、尽责的义务,在事先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资产组合配置和动态管理,将保护投资人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同时收益与风险也将由投资人承担。同时,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防火墙将通过法理和制度安排给予明确,防止利益输送以及表内外风险传递。
  二是银行理财产品运作将更加规范。和发达国家的资产管理行业相对照,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只能算资产管理行业的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投资管理、账务处理方面都有很大改进空间。随着经济下行周期中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隐患逐步暴露,监管也趋于严格,预计2014年监管层除了贯彻一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核算的“8号文”精神外,还会推动“非标”的标准化、可交易,以及银行理财风险防控措施的进一步到位,从而推动银行理财产品运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三是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集中运管。资产管理业务比拼的是投资研究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集中运作可使资产运作的策略相对统一,落实更为高效,同时风险管控、信息披露和数据核算也可有效支持。从监管导向来看,资产管理业务集中统一运作是大方向。2014年初,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文件已多次提出理财业务要由银行总行设立事业部,实行归口管理、统一设计产品、独立核算、集中控制风险,而且多家银行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资产管理事业部制改革。
  四是借助科技进步提升资产管理的服务水平。依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银行资产管理产品可直面客户,从产品功能的提升到信息披露的落实,互联网技术都可优化资产管理的服务品质。
  五是有序打破“刚性兑付”。任何存在“刚性兑付”的理财产品本质上都是借贷关系而非受托资产管理关系,资产管理机构都应比照银行的监管要求计算风险资产并有充足的资本做支持,以防止监管套利。因此,在回归资产管理本源的过程中,应该允许本质是受托资产管理的理财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顺应基础资产风险的释放,让一些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让投资者接受风险教育的洗礼。而且,随着银行理财业务更多地向净值型、基金化运作模式倾斜,标准化产品配置比例不断增加,在市况不佳时跌破面值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届时,预计投资者也将会像面对公募基金的面值跌破一样坦然接受。信托公司:转型变革迫在眉睫,迎接差异化发展时代

本文摘自《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4)》


   本书是第一本透过纷繁现象,直击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本质,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资产管理行业分析框架的蓝皮书。全书从资产管理产业链及相关方入手,将资产管理行业解构为受托机构、资产配置、客户渠道、风险管理、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六大板块,并结合国际成熟经验分别加以阐述,第一次突破了按照银行理财、信托、保险、券商资管、基金等子行业分类论证的传统思维定势。本书旨在呼吁资产管理行业回归信托关系的法律关系本源,呼吁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管框架、统一的监管标准,倒逼行业机构脱离逃避监管的套利怪圈,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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