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体制的宠儿还是体制的弃儿(3)

2014-06-15 23:24:39

    是年5月,沈阳汽车2001年年报发布,亏损8亿元,同时华晨系上市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均告不佳。

    仰融最后一次公开露面,是在5月31日沈阳汽车股东大会上,当时中小股东对华晨运作能力提出质疑。会后,“郁闷”的仰融选择去美国“养病”,从此,便只能与中国隔海相望了。

    工作小组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还以辽宁省政府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国有独资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晨”),新华晨的高管人员大都由政府官员担任,与华晨中国无任何关系。

    时间又过了两个月,新华晨以硬朗之作风收购了名义上由基金会为华博托管的华晨中国的股份。新华晨还对华晨中国在纽交所交易的股份进行了要约收购,直至2002年12月18日,华晨中国股票在纽约证交所停牌。

    智维律师评析:

    作为一个人,首先应该对于自己生活的这个环境有所了解;作为一个企业家,则首先需要对自己企业所处的国情有一个充分的认知。在中国特殊的体制国情下,企业家到底离政治有多远?企业如何与政府进行博弈?应该作为“革命的首要问题”加以研究,否则将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可能这应该是仰融最需要补修的一门课程。

    寻求救济:多家法院终未果

    当工作小组大张旗鼓收购时,仰融积极向各级各地法院寻求救济。

    2002年9月27日,华博一纸诉状将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推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请求确认其在基金会的相关权益,同时还包括华晨中国的股权。

    2002年10月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2002年10月18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名批准逮捕仰融。

    2002年12月2日,华博收到北京高院的一份通知,北京高院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将此案移交辽宁省公安厅进行调查。

    至此,北京的诉讼无果而终。无奈的仰融出走美国。

    2002年12月18日,华晨中国在香港发布公告称,辽宁国有独资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就基金会所持有的39?4%股权正式签署收购协议。

    2003年1月,仰融以基金会股权不明为由,以华博之名提请百慕大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华晨中国出售其股权。

    华博认为,其拥有的华晨中国的股份,被辽宁省政府的新华晨征收的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华博的诉讼不是“可信的诉讼”。华博提出“其以信托方式将华晨中国的股权交给基金会”的主张构成“滥用法院程序”;华博是在“蓄意误导法院”,没有向法院说明华博从未拥有华晨中国股权的证据,是对“重大”事项未作披露的“严重”行为。

    最终,2003年12月31日,百慕大法院认定:华博从未拥有华晨中国的任何股权。判决驳回华博的诉讼请求。

    虽然华博对该判决可以上诉,但熟悉此案的律师都认为,上诉根本没有成功的可能。百慕大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彻底宣判了华博对华晨中国资产图谋的破灭。

    即便如此,仰融仍然没有停止争取权利的脚步,在百慕大法院还未做出判决之前,2003年8月7日,仰融在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辽宁省政府,该案在当地一经受理便在海内外引起轩然大波。

    原告仰融、仰融妻的名字用汉语表示,请作者确定英之拼写应为(Rhea Yeung)(仰妻)及华博在起诉书中称,因辽宁省政府不正当行为,财产被不当剥夺。因此请求:辽宁省政府将华晨中国和其他产权利益还给华博,或以此股份现值补偿原告;废止华晨中国的交易,命令将此股份和其他产权交还华博,或以此股份现值补偿原告;等等。

    2003年8月21日,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就此案,正式向辽宁省政府发出传票,联邦法院把传票直接寄至中国司法部,然后由司法部转交辽宁省政府。该传票称:被告方需在送达后的60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否则,法院将因被告方缺席而判决被告方败诉,并按原告方诉状要求的赔偿请求作出判决。

    中国司法部指出,根据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任何外国司法机构都不能对另一主权国家、国家机构行使管辖权。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1款“执行请求将损害被请求国家主权或利益”的不予送达的规定,因此,中国司法部拒绝了上述送达请求。

    其后,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将传票递交美国国务院请求以外交途径送往中国外交部。

    收到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转递的传票后,辽宁省政府出庭应诉,请求法院驳回仰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辽宁省政府征收华晨中国的股份是主权行为,辽宁省政府应当享有豁免权。

    2005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起诉。随后,仰融以“适用商业行为例外”为由提起上诉,2006年7月7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至此,仰融所有寻求法院救济的行为均告失败。

    智维律师评析:

    我们也许能够相信,此时的仰融在海内外起诉辽宁省政府,也确实属于无奈之举。当仰融为他的司法救济而疲于奔波的时候,不知道他是否对当初自己淡漠法律风险充满悔意。

    事实上,法律风险管理是整个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一旦法律风险管理出现问题,则所有的管理都将处于失控状态。但遗憾的是,我们太多的企业家天天讲管理,日日学管理,但依然忽视了这最为重要的风险管理。

    仰融现象:是体制抛弃了我,还是我自己抛弃了自己

    “原始股本上,国家没有给一分钱,基金会没有给一分钱,任何部门也没有给我一分钱,任何时候也没有国家给我一分钱的凭据。”

    这一直是仰融的强硬之处。

    但是,以目前的局势看来,仰融的强硬显得异常的苍白无力。

    在华晨公司股权结构等法律文件上,华晨中国最大股东是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而基金会是谁的?由于基金会属于非盈利的社团,不属于《公司法》管辖的范畴。因此,仰融主张其在基金会中持有股权就显得没有法律依据了。

本文摘自《中国福布斯落马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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