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队的土地到底怎么了(5)

2014-04-07 18:52:52

  土地习俗权的确认过程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国家常常会误解习俗权的性质,有些国家的政府甚至会否认这项权利的存在。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人们常常将土地视为某个社会团体的共有财产,这个社会团体可能是部落、村庄、家族或家庭。根据西方(民法)法律对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指的是登记在册的、绝对的和无所不包的权利;但是,我们显然很难用这样的定义表述传统农业社会的共有财产。范R26;登R26;博格(Van den Bergh)写道:“所有权是最高的权利,它包括了其他任何一项权利。所有权是抽象的权利,我们不能通过逐个列举的方式描述它的内涵。即使列举出了一个个相应的具体权利,这些权利不但不需要特别加以合法化,而且还与社会普遍接受的目的无关。所有权还是绝对的权利:除了法律明文限定之外,所有者可以任意处置他的所有物,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侵犯他的所有物,不得损害他的所有权,所有者就是他所拥有的物品的最高裁决者。”参见Govaert C?J?J?Van den Bergh,‘Property versus Ownership:Some Cursory Notes’,in Spiertz and Wiber(eds?),The Role of Law in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p?172?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人类学家将财产的概念定义为“权利束”,或者更为抽象的“社会关系”。汉恩(C?M?Hann)引用了霍贝尔(E?Adamson Hoebel)在一本教材中对财产权的人类学定义:“财产权,换句话说,财产权并不是实物,它是社会关系的网络;相对于实物的使用和分配,它控制的是人们的行为。”参见C?M?Hann,‘The embeddedness of Property’,in C?M?Hann(ed?),Property Relations:Renewing the Anthropological Tradi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4?罗顿R26;辛普森(Rowton Simpson)对习惯保有的显著特征作了详细的列举。参见Rowton Simpson,Land Law and Registration,pp?223-225?

  在森林、草原和荒地的所有权问题上,1954年制订的《宪法》存在种种自相矛盾之处,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习惯法之间的较量。在中国,绝大部分森林、草原和荒地都地处边疆地区,那里的少数民族在不成文的习俗惯例下共同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此外,为了巩固并控制边疆地区,前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多次鼓励中原人口向这些地区迁移,因此这些地区也形成了大量由汉族移民组成的村落。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和荒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少数民族村民和汉族移民突然发现自己昔日的共同财产变成了国有财产。根据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归集体所有,但是该条款的增加并没有彻底解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因为对于上述这些群体来说,它们缺少的恰恰是国家承认的合法所有权。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参见《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基层单位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意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352页。又可参见Peter Ho,‘The Clash over State and Collective Property:The Making of the Rangeland Law’,The China Quarterly,Vol?161(March 2000),pp?245-6?

  本章的第二条主线正是围绕上述三大原因展开,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仍然困扰着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我们将看到在法院审理的各种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中,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占据了极为突出的位置。近几年来,公开出版的法律资料正在不断增加,借用安东尼R26;迪克斯(Anthony R?Dicks)的说法:“最有意思的莫过于日渐增多的、有关法庭判决的报道了。”参见Anthony R?Dicks,‘Compartmentalized Law and Judicial Restraint:An Inductive View of Some Jurisdictional Barriers to Reform’,in Stanley B?Lubman(ed?),China?s Legal Reform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82?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本章选用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学研究方法,该方法先将一些法律案件翻译成英文,并将研究工作建立在分析这些案件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对于那些不是法律专家的研究者来说,事无巨细的法律案例阅读起来也许有些枯燥难懂。但我之所以要把这些中文案宗翻译成英文,其原因是由于它们独一无二的特性。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尝试过把这些脱胎于中国本土的有关土地权属纠纷的案例翻译成英文。

  

本文摘自《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


   本书启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两个概念。一种为社会群体所信赖并确认为可信的制度,其创生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该群体根据其所面临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选择和安排。无视这一条件,不仅会导致对社会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产生,而且会导致社会不公加剧,甚至引起社会冲突。本书指出要正确理解中国农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诀窍在于理解政府所采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坚持的制度模糊原则的意义,因为这两者促成了适合不同地方特性并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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