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证监会与证券机构监管(6)

2014-01-04 12:47:59

  2005:证券公司大重组

  2002年底,周小川调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农行行长尚福林调任中国证监会主席。此时,经历了一年多时间的股市低迷,证券公司的问题、困难和风险已经开始集中暴露。

  2003—2004年,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监管的主要目的已经转为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的风险,证监会在这两年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监管规定,下发了《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通知。

  随着证券公司问题的集中暴露,整个证券行业都面临着整体洗牌。在这个时候,化解证券公司的风险,或者说重整券商,已经不是证监会的监管所能为的了。

  令人遗憾的是,这本来是中国证券行业实行优胜劣汰,让一些差的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良机,但在救助证券公司的口号下,从2005年中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提供再贷款、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公司来参股部分证券公司和提供紧急性援助的方式,重新拯救一些本来就应被淘汰出局的证券公司。

  这是违背市场化原则的败笔,对此不加详述。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金融业正式对外资全面开放,这是中国金融业27年改革开放的一个“水到渠成”之举。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成为中国金融业改革的先声。27年来,中国金融改革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共进。中国金融体系已经从中国人民银行集监管者和经营者于一身的“大一统”金融体系逐步走向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分家,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分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同台竞争的日趋完善的金融体系。
  在中国金融业对外资全面开放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时刻,回顾过去27年来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回顾其中众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于中国金融业下一步的改革和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报道的资深记者和金融行业咨询的资深专家,两位作者凭借对于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这本试图较为全面地反映过去27年中国金融业全面变革的著作,希望能够对广大的中国金融领域的从业者以及对中国金融改革感兴趣的海内外人士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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