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业监管与中国保监会(1)

2014-01-04 12:34:06

  按照中国保监会首任主席马永伟的说法,1949年以后的中国保险业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1949—1959年的恢复发展时期。1949年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在迅速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整顿改造私营保险企业的基础上,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有的保险企业经营各类保险业务。在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计划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确立了“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安定人民生活、组织社会游资、壮大国家资金”的指导思想,开办和发展各项国内保险业务。

  二是1959—1979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停办时期。1958年10月,在全国财贸工作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财政管理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涉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在全国财政会议上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此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只保留涉外保险业务继续经营。

  三是1979年以后。1979年4月,国务院在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要开展保险业务。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从1980年起恢复停办20余年之久的国内保险业务,同时大力发展涉外保险业务。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1998年之前,对于保险业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肩负起对中国保险业的监管职责。

  1998年之前

  在1998年之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1980—1986年,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阶段。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二是1986—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被打破。1986年,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成立;1988年,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成立,发起人是工行和招商局轮船公司;1992年,交通银行发起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

  三是1992—1998年,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1992年,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成为首家在国内开办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国内专业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相继设立;中国第一部《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这一阶段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保险法》,对于保险业快速健康的发展和有效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保险法》共8章,152条,采用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行为、保险监管、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等许多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保险法》,逐步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审批保险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会同财政部、民航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颁布了《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修改了部分险别的条款和费率,并核准了一些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这些规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规范保险市场行为,落实保险监管职责,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使保险监管工作步入了依法监管的轨道。

  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对财产险公司和人寿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保险公司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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