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业监管与中国保监会(2)

2014-01-04 12:33:41

  保险业监管

  1995年《保险法》生效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很少,1995年之后,保险业的监管开始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保险司,专司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再保险业务、资金运用、各项准备金提取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严格监管。逐步从一般性监管转移到审慎性监管上来,改变目前保险业发展水平低下,经营方式粗放,管理手段滞后,重业务数量、轻业务质量,过分依赖扩充机构、增设网点、增加人员的旧发展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设立保险公司进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保险法》的要求,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性保险公司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各分行也对辖区内的保险分公司进行了年检。通过年检工作进一步督促保险公司合法经营,规范经营,保证各公司公平参与竞争。对在年检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了通报,予以纠正,履行了保险监督管理职责。

  1997年是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全面整顿保险业的一年。

  199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保险监管会议,研究布置了监管工作任务和措施。会后,连续下发了全面整顿市场秩序、继续整顿航空旅客人身意外险保险市场和整顿规范机动车辆险业务的3个通知,各级人民银行成立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以机构的合法性、业务的合规性、经营的安全性为主要内容的全面、系统的清理整顿。其中,在对永安保险公司半年整顿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于12月1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对弄虚作假、违规经营的永安保险公司采取了全面接管的措施,表明人民银行的监管手段和措施日趋完善和加强。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修改了保险监管报表,建立健全了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从6月起,各保险公司和人民银行各省分行开始按期报送保险监管报表,并加强了对报表的综合分析,还会同财政部对统一保险公司会计报表共同进行了研究。1997年,对保险公司普遍进行了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使得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到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分行均成立了保险科,充实了保险监管力量,保险监管队伍数量有所增加,素质有所提高。许多分行在清理保险机构合法性的基础上,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了保险机构的档案。在清理高级人员任职资格合规性的过程中,建立了各级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档案;在完善备案工作操作程序的基础上,建立了保险机构、保险条款费率备案审批的业务档案资料管理。

  保险机构改革

  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保险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按照产险和寿险分离的原则,199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设财险、寿险、再保险三个子公司的改革进展顺利;1996年7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产、寿险分业经营原则,分别经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业务;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经营性机构划归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31年成立于上海,2002年8月20日更名为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原中保集团港澳地区控股公司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

  1999年1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3家公司均成为独立经营的一级法人。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金融业正式对外资全面开放,这是中国金融业27年改革开放的一个“水到渠成”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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