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证监会与证券机构监管(5)

2014-01-04 12:48:27

  1999年3月10日,证监会主席周正庆表示,券商分类将逐步实施;允许券商增资扩股;融资政策近期出台,基金试点将扩大规模;高新企业上市不受额度限制;1999年3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就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风险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范;1999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湘财证券增资扩股,成为证监会“三定”之后首家增资扩股的证券公司。

  清理规范前,各地擅自或越权批设了75只投资基金,总资产90多亿元,涉及22个省市、120万投资者。这些投资基金大部分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风险隐患大。自1999年3月国务院转发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以来,证监会已按文件要求批复了3个省市的清理规范方案,涉及11只基金,其中3只基金已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上市。

  《证券法》生效后的证券公司监管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法》。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法律。

  《证券法》生效后,周正庆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提出了系统性的思路:

  要逐步实现证券公司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逐步分离其非证券类业务,并逐步组建综合类和经纪类两类证券公司。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成熟一批,批准一批”的原则,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分业。在分类、分业工作完成之前,各证券公司原有的承销、自营业务依法照常进行,各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也可按原来批准的范围照常经营。

  要坚决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并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加以解决。今后,证券公司将实行一级法人清算制,将自有资金和客户保证金分别立户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托管。中国证监会授权托管银行进行监督,严格杜绝新的挪用行为。对过去挪用的保证金,各证券公司要在彻底查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归还方案,并以变现资产、限制股利分配、增资扩股等方式,保证按期归还。

  积极落实规范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有关政策。为了有利于证券公司规范运作,按照“开正门、堵邪路、疏堵结合”的原则,对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进行规范。今后,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将允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适当延长拆借期限;允许其参与国债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要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要继续扩大证券投资基金的试点规模,进一步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同时,将对基金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行由已批设的基金管理公司增发新基金的办法,有效降低基金费用水平,进一步优化投资组合。

  2000—2002年的证券公司监管

  2000年2月,周小川从建行行长调任证监会主席。在周小川的领导下,证监会开始对证券公司强化监管,促使证券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从2000年到2002年,证监会在这三年间出台了大量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规定。

  2000年,证监会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关于归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初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检查办法》、《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

  2001年,证监会加强了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其基本思路是,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其管理的透明度,防范经营风险。监管机构不是证券公司的主管部门,只要公司依法经营、守规运作,属于公司法人的内部事务,监管机构一般不加干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围绕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开展。要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资格审查,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这一年,证监会相继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规定。

  2002年,证监会又发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针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规定。

  从2001年6月起,由于国有股减持而?发了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之后,证券公司的违规经营和亏损问题开始暴露。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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