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业监管与中国保监会(4)

2014-01-04 12:32:51

  2004年5月,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保监会2004年第3号主席令的形式正式公布。新《规定》在指导思想上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依法监管,落实新保险法的各项新制度和规则。如关于产寿险分业经营原则的进一步合理界定,条款费率监管体制的改革,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强化,法定再保险制度的调整等。二是实现制度创新,完善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在保险监管各项制度的设计上,做到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充分反映保险业发展的要求。三是深化改革,体现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已经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废止目录,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新《规定》对原《规定》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相应修改。

  新《规定》分别对保险机构、保险经营、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资金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检查等5个保险监管的主要领域进行了规定。在内容上,新《规定》在保险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保险机构变更事项审批、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和条款费率管理等方面,与原《规定》相比都有较大的改革和突破,在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监督检查等方面,一些已经施行的新的监管制度也得到了体现。

  2005年5月23日,“中国保险国际论坛”在京召开,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建立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是中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核心内容。中国保监会在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监管的核心原则,把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作为中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不断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监管转变。

  对外开放

  2001年底,中国入世,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明显加快。

  一年之后,保监会有关人员总结了中国入世一年来,保险市场开放的3个特点:一是市场主体不断增加。自入世以来,中国已先后批准6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筹建保险营业机构;批准15家外资保险营业机构开业。二是经营区域逐渐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已从上海、广州扩大到了深圳、大连和佛山。三是法定分保比例逐渐降低。根据承诺,中国保监会于2002年10月下发通知,对法定再保险的比例进行了相应调整,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逐年降低,直至取消法定分保。

  入世之后,按照WTO原则和中国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及时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正式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保险法》的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监会于2002年3月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规定》,清理了与WTO原则和入世承诺不相符的有关条款。在此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整体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已开始按计划进行,以更好地适应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在《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修订过程中,保监会征求了部分外资保险机构的意见。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相配套的监管法规体系,使外资公司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更加有法可依。

  按照WTO透明度的要求,入世后,中国保监会进一步提高了保险法规制订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2003年4月,《亚洲保险评论》发表专题文章,高度评价了中国保险界在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放松市场管制方面取得的长足进展。

  2003年,中国保监会共批准3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批准10个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开业。外国保险经纪公司第一次被获准在中国设立营业机构。在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再保险等方面有专长的外国保险公司被引进。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进一步扩大,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子公司,允许在华外资非寿险公司向国内客户提供除法定业务外的全部非寿险服务,外资保险公司首次在重庆、成都等西部地区设立营业机构,开展业务。对外开放城市增加到15个。

  2004年5月,保监会发布第4号主席令,正式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细则》根据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和开放的实际情况,对2002年2月1日实施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符合中国入世承诺。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金融业正式对外资全面开放,这是中国金融业27年改革开放的一个“水到渠成”之举。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成为中国金融业改革的先声。27年来,中国金融改革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共进。中国金融体系已经从中国人民银行集监管者和经营者于一身的“大一统”金融体系逐步走向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分家,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分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同台竞争的日趋完善的金融体系。
  在中国金融业对外资全面开放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时刻,回顾过去27年来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回顾其中众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于中国金融业下一步的改革和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报道的资深记者和金融行业咨询的资深专家,两位作者凭借对于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这本试图较为全面地反映过去27年中国金融业全面变革的著作,希望能够对广大的中国金融领域的从业者以及对中国金融改革感兴趣的海内外人士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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