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国银监会(3)

2014-01-04 12:03:44

  银监会成立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决定:

  一、由国务院依照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

  二、由国务院抓紧提出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挂牌成立。刘明康担任第一任银监会主席、党委副书记;阎海旺担任副主席、党委书记。

  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银监局,地(州、市)设立银监分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县(县级市)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银监会的组建是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原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工作的基本原则有三条:一是人随业务走;二是一级负责一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统一部署,抓紧进行;三是边组建,边工作,保证组建期间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到2003年10月中旬,36个省级(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全部挂牌,地(市)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到2003年底也基本完成。

  经验、目的和标准

  银监会成立之初,决定借鉴国际和国内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四条经验,确定银行业监管的四个目的,明确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

  银监会认为,国际和国内银行监管工作的重要经验主要有四条:第一,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第二,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第三,注意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第四,增强银监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透明度。

  银行业确定了监管工作的四个目的:第一,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二,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第三,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第四,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为了实现上述监管目标,银监会明确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一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二要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三要对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四要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五要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六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金融业正式对外资全面开放,这是中国金融业27年改革开放的一个“水到渠成”之举。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成为中国金融业改革的先声。27年来,中国金融改革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共进。中国金融体系已经从中国人民银行集监管者和经营者于一身的“大一统”金融体系逐步走向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分家,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分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同台竞争的日趋完善的金融体系。
  在中国金融业对外资全面开放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时刻,回顾过去27年来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回顾其中众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于中国金融业下一步的改革和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报道的资深记者和金融行业咨询的资深专家,两位作者凭借对于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这本试图较为全面地反映过去27年中国金融业全面变革的著作,希望能够对广大的中国金融领域的从业者以及对中国金融改革感兴趣的海内外人士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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