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国银监会(10)

2014-01-04 11:34:16

  《通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转由中国银监会承担。

  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14项。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按照新调整的“三定”确定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后,除要继续履行好货币发行、外汇管理、经理国库、支付清算、金融法制建设、调查统计等职责外,最大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一个转换”,即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由过去主要是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转变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转变为综合研究制定金融业的有关改革发展规划和对外开放战略,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发展和开放,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转变为加强与外汇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研究与制定工作,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两个增加”,即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今后将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承担信贷征信业的管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金融稳定

  “三定”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责,但是却负有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在当今中国金融业的风险不容忽视的情况下,负责维护金融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扮演着首要角色。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金融业正式对外资全面开放,这是中国金融业27年改革开放的一个“水到渠成”之举。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成为中国金融业改革的先声。27年来,中国金融改革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共进。中国金融体系已经从中国人民银行集监管者和经营者于一身的“大一统”金融体系逐步走向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分家,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分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同台竞争的日趋完善的金融体系。
  在中国金融业对外资全面开放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时刻,回顾过去27年来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回顾其中众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于中国金融业下一步的改革和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报道的资深记者和金融行业咨询的资深专家,两位作者凭借对于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这本试图较为全面地反映过去27年中国金融业全面变革的著作,希望能够对广大的中国金融领域的从业者以及对中国金融改革感兴趣的海内外人士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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