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管协调与再监管机制(2)

2014-01-04 11:18:16

  监管联席会议名存实亡

  虽然2003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就明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但第二次联席会议的召开却是在2004年3月,其间间隔半年。正因如此,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的协调和沟通问题渐露端倪。

  2003年初,数家基金公司将货币市场基金推出方案上报证监会,之后,因银监会和证监会在政策协调上未达成一致,货币市场基金出台时间被一再推迟。当时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以货币市场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的基金,监管权到底该归属证监会,央行,还是银监会?

  2004年3月18日,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根据已建立的协调工作机制,召开了三家监管机构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了会议。

  会议着重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了沟通、讨论和协商。此外,还就加强金融监管的其他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和讨论。

  但是这次监管联席会议的效果并不显著。这一点从银行发行次级债方面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斗法”就可以略知一二。

  2003年底,银监会通过一项政策,银行得以通过发行次级债增加资本实力。当时业内普遍认为,保险公司是这种债务的最大买家。但2004年3月末,保监会却发文对保险公司买入次级债进行限制。此事发生在第二次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后不久。

  事情最终得到解决已经是三个月之后的2004年6月下旬,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文,以允许商业银行互持次级债的方式解决了发行通道的问题,一周后,保监会也对其政策进行了调整,放宽了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的限制。

  原惠誉评级中国首席代表邬润扬博士曾表示,央行和银监会允许银行间购买次级债券,实属迫不得已。

  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公布。但本应在当月召开的季度监管联席会议也正是这个时候没有了下文。直到2005年9月,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再也没有召开。并且除了2004年10月25日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之外,市场并没有看到监管机构三方之间或者某两方之间的密切协作。

  业内人士指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设计与安排依然存在着诸多有待完善的问题:

  首先,这种分工协作缺少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参与。“备忘录”明确了“三会”的职责分工,却没有兼顾到“三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分工协作关系。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有必要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动态,并及时对金融体系的风险作出正确评估。

  其次,“备忘录”中“三会”之间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难免缺乏足够的动力和有效的约束将各自信息向对方披露。一旦各监管机构之间对某项政策产生利益纠葛,或出现对各自所监管行业利益的保护行为时,缺乏一种强制力量予以调节。

  更重要的,“备忘录”所体现出的监管理念仍是一种“部门对机构”的传统监管方式。

  在没有监管联席会议的日子里,中国人民银行扮演了协调人的角色。从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与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超过10个政策性文件,其中多项涉及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应该协调的内容。

  改进监管协调机制

  自从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后,金融业界人士和金融专家对于改进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很多建议。这些建议最核心的是两条:设立金融监管协调的常设机构;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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