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管协调与再监管机制(3)

2014-01-04 11:17:51

  设立金融政策协调常设机构

  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针对这一条款,设立高于一般部委的金融监管政策协调常设机构是很多业内人士的呼声。

  有专家建议,为了落实这一条款,可以考虑设立一个高于一般部委规格的常设机构——金融协调委员会,成员由“一行三会”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综合部门共同参加,负责制定金融业监管的有关政策,确定金融体系的重大问题和趋势。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则由政策制定者转变为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行长陶为群建议,提请国务院尽快出台《金融监管协调工作条例》,同时建议建立全国金融稳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一行三会”主要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公安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下设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货币稳定、重要监管政策协调和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政策的制定及部门协调。各省市比照成立省政府领导下的类似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负责本辖区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及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有专家建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当具有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次。首先,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机制,由国务院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对全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监管问题、重大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置。其次,地方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对本地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进行指导,并对本地区内的金融监管问题和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置。最后,建立监管协调合作的上下联动机制。为了确保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加强监管协调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明确两个层面协调合作机制在上下联动、信息传递、风险预警、危机处置等方面的权限和职责,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制订预案,形成合力。

  进一步健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目前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缺乏中国人民银行的参与,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因此,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联席会议中扮演重要乃至主导角色来健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也是一些业内人士的建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建议,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人民银行的监管信息定期送达制度。他指出: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不负责金融监管,但中国人民银行仍承担金融体系稳定和最后贷款人的责任。为此,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不仅是银监会,只向中国人民银行送达为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的金融机构一般性的资产负债表等统计资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些资料不能持续地、动态地反映金融机构的实际经营和运行状况,不能满足中央银行为维护金融体系,履行货币政策调控和最后贷款人职责需要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分析的要求。三大监管部门都应该及时、定期将本部门对所监管机构的现场、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实质性分析报告,及时送达人民银行。这种做法,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陶为群认为,由于“人民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所以就建立金融监管部门间信息交流机制提出以下方案,具体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可操作的办法,开展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和重大监管事项协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具体是:一是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为平台,建立金融稳定协作长效运作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发挥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促进金融业协调发展,维护金融稳定。联席会议每季召开一次,通报金融业发展情况,研究金融稳定协调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二是以联席会议办公室为抓手,促进金融稳定协作工作日常化。各方确定一个司局为监管协作联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明确办公室职责,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办公室会议,交流监管信息,组织对重大事项和跨业监管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三是以信息交流和重大事项合作为基本内容,保证协作机制注重实效。将日常信息交流内容相对固定,列成清单,定期交流。特殊信息需求,协作方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积极支撑、配合。协作各方及时通报本单位新出台的监管政策。四是以会议纪要为约束,促进各方抓好协作事项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会议的协商结果均要形成会议纪要,各方必须按照纪要内容要求,抓好落实工作。五是以轮流主持为联席会议召集方式。联席会议和办公室会议由协作各方轮流主持,同时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讨论紧急情况时,可随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会议由建议方组织召开。这一方式能够充分调动各方参加协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省市建立省级中央银行牵头的类似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金融业正式对外资全面开放,这是中国金融业27年改革开放的一个“水到渠成”之举。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成为中国金融业改革的先声。27年来,中国金融改革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共进。中国金融体系已经从中国人民银行集监管者和经营者于一身的“大一统”金融体系逐步走向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分家,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分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同台竞争的日趋完善的金融体系。
  在中国金融业对外资全面开放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时刻,回顾过去27年来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回顾其中众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于中国金融业下一步的改革和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报道的资深记者和金融行业咨询的资深专家,两位作者凭借对于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这本试图较为全面地反映过去27年中国金融业全面变革的著作,希望能够对广大的中国金融领域的从业者以及对中国金融改革感兴趣的海内外人士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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