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6)

2013-12-30 23:20:02

二、第一卷的结构

第一卷分为九部分。最开始部分是一些综述性的论文,包括我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演讲,以及一个关于信息经济学对于20世纪经济学发展贡献的评论文章。第二部分阐述一般甄别理论——为什么和怎样对那些本应当被同样对待的不同的市场主体(人们)进行区别对待,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区别,以及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和不平等理论。其中一个最引人注目的结论是多重均衡的可能存在——一些均衡实现完全的信息披露(从而能力各不相同的个体被区别地对待),而另一些均衡完全没有信息披露(从而能力各不相同的个体被混同在一块)。没有信息披露的均衡有可能比完全信息披露的均衡具有帕累托最优;关于信息的支出是浪费的;它代表了那些能力较高的个体为了使自己不用同那些低能力的人分享自己的高能力所带来的租金的一种尝试,但是这样做的后果是他们同那些低能力者的境况都变坏了。论文还有另一个观点:我们所观察到的受过更多教育的人与较少教育的人之间的收入差别并不一定是生产力提高的表现,有可能只说明了那些受过更多教育的人的能力更高罢了。教育成功地将高能力的人从低能力的人中区分出来。教育的社会收益也许要比其私人收益少得多。
一般甄别理论之后是关于区分的最重要基础——个体的行为披露信息(自选择理论)——的文章。虽然我和罗斯切尔德的文章早于我的关于垄断和自选择的文章而出版,但是,从思想上来说,后者要比前者更具有前瞻性。垄断者的问题远比分析竞争性均衡复杂得多。垄断者希望从消费者那里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在完美信息的环境下,垄断者可以扮演一个完全歧视性的垄断者,从而完全占有消费者剩余。在标准理论框架中这并不会造成任何的无效率。
从某种意义上说,标准模型并不令人满意——因为它假设了完美的信息,但是却并不允许垄断者使用这些信息。“垄断、非线性定价与不完美信息”为垄断的真正的扭曲理论提供了基础;只要垄断者企图从消费者那里获取信息,经济的无效率就产生了。
文章还证明了他怎样使用复杂的(非线性的)保险合同,区分谁是风险厌恶的,谁是风险偏好的保险人。它基于这样一个最简单的思想:垄断者可以构造一系列的保单,使得个体在自身选择中披露关于自身类型的信息。垄断者可以构造完全信息披露的选择集,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行为人选择不同种类的保单。当然社会成本是存在的:为了使个体充分披露自己的类型,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带有更优惠条款的部分保险合同,从而诱使那些风险程度较低的投保人购买部分保险。但是,这里其实也存在私人的成本: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部分保险合同的条件下是那么有利,因此保险公司从中获得的利润也更少。事实证明,保险公司有可能并不追求完全地区分。
许多学生和同事都曾经证明更复杂的合同结构如何被用来实现部分歧视的——捆绑销售、随机定价、非线性定价函数等。 同样,确定无疑的是最优结构严重依赖于什么是可观察到的。例如,如果垄断者不能监督转手销售的情况,那么它就只能使用线性定价函数(单一价格,外加一个固定的费用,就像标准理论中的那样)。让人奇怪的是在四分之一个世纪以后的今天,教科书仍然着重于这些关于垄断的旧的(且是逻辑不一致的)理论。

希望发现不同“代理人”特征的一般垄断理论应用在许多方面。莫里斯(Mirrlees)的研究是当代的一个应用,它探讨了当纳税人的类型并不是直接可观察的时候,政府如何通过税收制度区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 就像垄断定价结构取决于什么是可观察的一样,对于税收,情况也是一样的。如果消费者整个的消费束(consumption bundle)是可观察的,那么一般而言,同时征收非线性的收入税和商品税是更优的,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只征收收入税是更优的。 第二个问题就是,当被监管者比监管者掌握着更多的信息时,比如说关于技术,政府如何设计监管体系。

罗斯切尔德和斯蒂格利茨(1976)的文章的贡献在于:它说明了这些思想如何被拓展到竞争性市场中去。个体的选择是基于市场上可获得的合同集——市场均衡本身的一部分。竞争性的均衡就是这样一组合同集,所有的合同至少能够持平,没有人试图提出一个新的合同。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描述出帕累托有效合同集;正如在一般甄别理论(1974)中那样,帕累托有效可能 包含一个混同均衡(pooling equilibrium,不同类型的个体购买同样的保险合同)。当其是一个分离均衡(seperating equilibrium,不同类型的个体购买不同类型的合同)时,该均衡是可以通过一个竞争性市场得以保持的;而如果是一个混同均衡的话,将不能通过竞争性市场得以保持(这个论述过于简单化——因为它假设只有一种商品,当存在多于一种商品的时候,市场均衡就不是帕累托最优的)。

在罗斯切尔德—斯蒂格利茨(1976)的文章中,(低风险个体)从分离中所获得的收益就是被避免了的对于高风险个体的补贴。一方面,如果只存在相对少量的高风险个体(或者如果高风险个体与低风险个体相差较少),那么这个收益也较小。另一方面,其成本就是低风险个体只获得部分保险;而且“最优的”分离合同并不取决于两种类型个体的数量。所以,当存在较少数量的高风险个体时,成本将超过收益,从而竞争性均衡不存在。
在这一直觉下,我们对下面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当存在连续统个体时,帕累托最优总是保证了至少部分的混同——那些具有最高的风险水平的个体被混同在一块。 这就意味着,如果存在连续统种不同的个体类型,那么将不会存在竞争性均衡(从罗斯切尔德—斯蒂格利茨模型的意义上说)。
后续的文章(没有出版过)证明罗斯切尔德—斯蒂格利茨模型中的帕累托有效本质和市场均衡仍然在很多方面与标准模型有区别:
(a)均衡时可能具有正的利润水平(如果高风险水平的个体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要低于低风险水平个体对风险的厌恶程度)。 自我选择均衡的合同就是满足下述条件的且最大化低风险个体期望效用水平的合同:给定约束i)高风险水平的个体不会购买该保单;ii)该保单至少持平。当“单一交点特性”(single crossing property)不存在时,第二个约束有可能不是那么有力的,也就是说,均衡意味着正的利润。任何想通过降低保费率吸引顾客的公司将发现自己被淹没在高风险消费者的海洋里,从而蒙受损失。
(b)帕累托最优有可能使低风险消费者补贴高风险消费者。在前面我们解释了为什么混同均衡会优于分离均衡,在分离均衡下高风险消费者购买刚好持平的全额保险合同。但是低风险消费者会发现:如果他们补贴高风险消费者,他们的境况会更好。
(c)如果保险公司宣布一项出售两种不同保单的策略:一种零扣除,另一种高扣除,并且比例固定,那么帕累托有效保险合同集合(一种合同交叉补贴另一种)可以构成纳什均衡。当然,有这样一种保险合同存在,这种合同对低风险消费者有吸引力,但是对高风险消费者(相对于均衡时他们购买的保险政策)无吸引力,而且如果该合同只出售给低风险消费者,那么将产生正的利润。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企图通过出售这种政策来“撇脂”,那么它会发现市场上将会出现“流动”的高风险消费者。对于高风险消费者来说,这种政策是有吸引力的。当高风险消费者和低风险消费者都购买这种保险政策时,保险公司就不再有利可图。因此,没有公司会有“撇脂”的动力。

本文摘自《斯蒂格利茨经济学文集第一卷》


   斯蒂格利茨教授是当今世界上负有盛名的经济学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他1943年生于美国印第安纳州,1960年考入美国东部著名大学———阿赫斯特学院(Amherst College),毕业后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进修经济学,师从保罗•萨缪尔森,获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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