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过渡中的腐败问题(1)

2013-12-28 10:36:15

  经济改革刺激了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又刺激了腐败问题的恶化。我在第四章里表达的核心论点就是中国经济在腐败根深蒂固之前就已经实现了增长,而且中国的经济改革也没有因为某些腐败官员谋求私利而遭到扭曲(我们在第三章讨论过的掠夺性腐败就扭曲了国家经济政策)。因为腐败态势是在经济实现增长之后才开始加剧的,我认为腐败寄生于经济增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经济增长的一种副产品,催生这种副产品的正是20 世纪70 年代末和80 年代初的经济改革带来的经济繁荣。此外,我认为20 世纪90 年代的腐败加剧是中国采取新一轮改革之后才出现的,因为新一轮改革导致了土地等国有资产控制权的转移,这些资产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了公司经理人手中,甚至是私营部门的企业主手中。

  在这一章中,我的论述重点从腐败的数量与程度的变化转移到了腐败性质的变化。我们可以把某些形式的腐败同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某些阶段联系起来,由于政策变动为官员利用公权力攫取非法收益创造了新机遇,所以新的腐败形式随之产生。在本章中,我试图论证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腐败模式从掠夺性腐

  败以及小规模腐败变成了形式多样的交易型腐败,在这种交易型腐败中,腐败官员将“恩惠”卖给寻求盈利机遇的个人或企业。

  但我的论点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从广义角度上讲,中国的经济改革促使很多国有资产的控制权从国家手中逐渐转移到了非国家行为体手中。但这种转移不一定是完整的所有权转移,有可能只是使用权或控制权的转移,包括分享某些资源的经营成果的权利。例如,在改革初期,中国政府就批准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这种制度,集体所有、耕种的土地被划分成了很多区块后承包给家庭,家庭享有耕种土地的权利。

  起初,土地承包期限较短,而且国家实行强制性的公共提留,限制农民公开销售农产品,致使农户的收益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后来,土地承包期限被延长,公共提留逐步削减,农户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劳动成果。在工业方面,中国先后实行了企业的管理层责任制和公司化改革,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留成,并拓宽了管理层在分配留存利润问题上的自主空间。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所有权完全从国家转移到了个人手上,在更多情况下,国有企业被完全转变成了股份公司,但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在这些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控制着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但管理层在该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上享有更大的控制权,因此,就更有能力决定该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分配方式。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国家不仅将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企业的管理层,还开始把土地使用权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了开发商手中。不过在这次改革中,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享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只是长期租借给了开发商。非国家行为体有权开发国家转让的土地,并享有相应的经营利润。

  在很多情况下,控制权转让为那些获得控制权的人创造了意外利润。在国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中,意外利润的来源有很多种,例如彻底接管一家现有的企业、卖掉企业的部分资产、逐步卖掉一家企业的所有资产。意外利润还可能来自于接管业绩不佳的企业,然后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组,迅速提高生产率。在房地产市场上,获得意外利润的途径之一就是先以国家规定的名义价格购入土地的使用权,然后再以市场价格将其转卖,这就是所谓的“炒地皮”。开发商以低价购入土地后进行开发,也可以获得巨额利润。随着中国城市的不断扩张,获得城郊农田地带的开发权可能获利更多。在上述这些情况下,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都是根据名义价值确定的,或者被人为压低,结果导致使用权的转让都能给受让方带来巨额的利润。

  因为腐败官员通常都是先确定一项国有资产的价值,然后再从多家竞标方中间挑选最终谁将获得这项资产,所以他们能够操纵转让过程,以确保这项资产的国家确定的价值与转让后的市场价值出现巨大的差价。然后,腐败官员才会确定把这个意外之财送给谁。在这一情况下,来自私营部门的竞标方的竞争动力非常大,如果谁能够胜出,便愿意把很大一部分利润输送给腐败官员。此外,由于转让过程非常复杂,而且竞标方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批准才能获得国有资产的开发许可证和审批、融资的权利等,这样一来,又为腐败官员以权谋私创造了很多机会。

  换句话说,将国有资产控制权从国家手中转让给非国家行为体的过程,自然而然地会为高风险腐败的产生创造新条件。因为被转让资产的价值会与日俱增,所以腐败的规模也是会不断扩大。在改革初期,资产转让主要集中在农田耕种权上,这种转让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并不明显,而且很有限。致使农民根本没有动力行贿官员,即便有,动力也很弱。当然,也有一些农户愿意行贿那些负责监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权主导农村土地分配过程的官员,不过贿赂形式可能仅局限于赠送白酒、香烟或者一些现金。但经历了“大锅饭时代”,只有少数农户可能积累起巨额现金,绝大多数农户由于没有足够的现金而无力行贿,因此更有可能单纯利用个人关系的影响力谋求私利。某些农村资产,包括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营、集体作坊、农村工厂等,价值或许非常大,所以为了获得它们而付出巨额贿金也是值得的。实际上,我们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很多更有价值的资产并没有经过公开公正的招标,而是在权力的运作下直接转让给地方官员及其家人。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转让给非国家行为体的资产规模也与日俱增,最初,这些资产只包括农村和城市的集体企业,后来发展到小型国企,到最后大型国企也成为被转让的对象。由于标的物的价值越来越高,竞标方愿意给出的贿金也越来越多。其中,土地转让领域的贿金是最多的。此时,很多非国家行为体在改革早期已经积累了巨额财富,有能力提供巨额贿金。

  在转让资产价值不断提高的同时,有权决定资产价格和分配的官员的级别也不断提高。小规模资产转让的决策权一般掌握在当地官员手中,但大规模资产的转让,比如大型国企、城市与城郊的大片土地,可能只有更高级别的官员才具有决定权。例如,中国很多大型国有企业都是由市级、省级甚至中央级的机构直接管辖,因此,要转让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就需要高级别官员的批准。如果涉及大片城市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可能也需要由该市的高级别领导批准。因此,随着转让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高,我们可以预料到涉案腐败官员的级别肯定也会越来越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低级别官员不会偷偷地转让他们无权管辖的资产。事实证明,在大量案件中,下级官员偷偷地把国有资产“卖”了出去,而上级官员却被蒙在鼓里。此外,虽然很多低级别官员无权控制资产转让,但要完成整个转让过程,需要经过错综复杂的程序,盖不计其数的章,这些低级别官员完全可以在这个过程中索贿受贿。然而,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随着转让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高,高级别官员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腐败交易。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高级别官员参与充斥着腐败行为的资产转让过程,企业的非法支付(比如贿赂与给予回扣)肯定也会迅速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预期,非法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大的部分原因在于转让资产的预期价值越来越大。但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如果高级别官员被逮捕,那么他们失去的东西也会比低级别官员多,即犯罪成本更大,所以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合法收入评估非法收入的价值,从而要求获得更多的贿金。总而言之,我们有理由认为,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国有资产控制权逐步转让给私营部门或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官员接受的贿金数额应该会水涨船高,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腐败官员的级别肯定也会越来越高。

本文摘自《双重悖论》


  “腐败”一直与“经济增长”密不可分。人们常认为,腐败问题越严重,经济增长越缓慢,但《双重悖论》将颠覆你对“腐败”的理解。作者大胆提出中国的经济增长与腐败共存的悖论,腐败并没有遏制中国的经济增速。
  作为一名研究腐败问题15年的外国专家,魏德安深谙各国腐败的特殊性。本书中,在剖析了韩国、中国台湾、赤道几内亚、塞拉利昂等国家或地区的腐败问题后,作者总结了发展性、退化性和掠夺性等几种腐败形式,然后指出:中国的腐败具有特殊性,虽然腐败的本质与上述国家或地区没有区别,但在对经济的影响上却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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