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过渡中的腐败问题(3)

2013-12-28 10:35:27

  我认为中国的腐败与改革是共同演变的,而且1992 年邓小平提出大力深化改革的号召之后,腐败性质开始出现变化。持有这种观点的并非只有我一个人,事实上,很多分析人士都认为中国的腐败经历了演变历程。比如,孙岩就把中国改革时期区分为“计划内时期”(1980~1992 年)与“计划外时期”(1992 年之后)。孙岩认为:在计划内时期,腐败的主要特征是官倒、公共合同欺诈与操纵政府宏观调控;在计划外时期,腐败则蔓延到了公共投资、信贷分配、土地转让、区域规划、税收等领域。孙岩还指出,在官员任期即将结束时容易出现任人唯亲、贪赃枉法的现象。公婷也以1992 年为分界线,她认为在邓小平视察南方之前,占主导地位的腐败模式是官员利用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套利,而改革的拓展与深化导致腐败蔓延至众多新领域,包括房地产开发、股票市场、税收系统、金融系统与商业部门。与此同时,由于对外贸易日益增多、关税税率偏高,导致走私活动的猖獗,引发了腐败行为。公婷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腐败官员逐渐形成了正式的组织,腐败过程的组织性大为提高,结果出现了她所谓的“集体腐败”。

  同孙岩和公婷一样,何清涟也把后毛泽东时代的腐败演变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但他认为这两个阶段的分界线应该靠后一点儿。他在《制度性腐败对未来发展的影响》一文中指出:在1995 年之前,腐败“局限于个体贪腐行为”;在1995 年之后,腐败开始由个人行为向组织行为发展,高级别的组织化腐败司空见惯。组织化腐败的主要特征包括: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即“一把手”) 带头腐败;组织机构拥有的公共权力成为该组织成员进行“权钱交换”的主要资本;较低级别的社会组织运用组织拥有的公共资源对上级进行贿赂,从而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更优惠的政策倾斜以及更多的机会。结果,中国进入了一个体制性腐败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腐败官员逐渐把廉洁官员排挤走了。因此,何清涟得出结论认为,今天所有的中国官员都在收受回扣,腐败已经失控并演变成了“体制性腐败”。黄亚生(Yasheng Huang )的观点与何清涟的观点如出一辙,他于2008 年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Capit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一书中指出,20 世纪90 年代,中国腐败进入了“重大盗窃”和“掠夺”的阶段,这就预示着类似于拉丁美洲的退化堕落的“权贵资本主义”即将兴起。

  因此,我在腐败演变问题上的观点在很多方面都反映了孙岩、公婷、何清涟和黄亚生的观点,不过我的观点有一个关键的独特之处:虽然孙岩和公婷都把腐败的演变过程视为一个“渐进式恶化”的过程,我却认为这是一个“过渡式过程”,即腐败的演变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短暂现象,腐败性质变化的驱动力来源于不断深化的改革过程以及国有资产从国家转让给市场的过程。因为我把腐败同国有资产转让联系起来,所以我认为虽然一开始资产转让会导致官员勾结私营企业或国有企业,瓜分价格双轨制带来的意外收益,然而一旦这些资产转移到市场之后,腐败现象虽然不会一夜之间彻底消失,但官员继续腐败和权力寻租的机会会逐步减少。因此,我与何清涟的观点存在巨大差异,因为他拒绝接受“腐败具有过渡性”的观点,并指出腐败问题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垄断了政治权力。

  不过,我需要对我的观点中的三个关键点做出说明:第一,腐败的减少取决于市场运作的透明性和竞争性,只要市场还受制于大量的行政干预,腐败的机会和动力就仍然很大;第二,腐败现象的减少幅度取决于能否建立起一套比较安全的财产权保护制度;第三,只有把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分开,才能有效地减少腐败,否则市场化将催生一套新的权贵资本主义制度。接下来,我将研究掠夺、贿赂与挪用公款之间平衡态势的变动,并从定性角度分析腐败案件在不同部门之间分布情况的变化。

  从掠夺到交易

  关于腐败问题的文献资料中,针对腐败提出了多种分类方法。一些引用较为广泛的分类方法包括:根据腐败人员是政治家还是官僚将腐败分为政治腐败(或立法腐败)与官僚腐败(或行政腐败);根据涉案官员的级别将腐败分为重大腐败或轻微腐败;根据腐败行为的规律性和贿金数额将腐败分为特别腐败与常规腐败;根据腐败行为的政治后果将腐败分为稳定型腐败与分裂型腐败;根据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将腐败分为“黑色腐败”、“灰色腐败”或“白色腐败”。还有一些人根据腐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眼前利益还是为了在未来获得利益或建立关系而将腐败分为交换型腐败与扩散性腐败。很多学者还根据腐败行为主体是个体官员还是多名官员而将腐败分为个体腐败与组织腐败、集体腐败或集团腐败。吕晓波对组织腐败给出了如下定义:

  组?腐败指公共机构利用其对市场的调控权或对关键资源的垄断权而组织官员谋求货币利益或物质利益的行为。

  根据肖恩·谢的观点,集体腐败有别于组织腐败,因为它涉及多个部门、企业及个体之间的勾结,不仅仅局限于公共机构、国有企业或公职人员,可能还牵涉私营部门的企业和企业家、非政府组织以及犯罪组织。

  公婷解释说,集体腐败本质上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官员以及其他人相互勾结,不仅通过受贿、贪污、勒索和走私等活动获得非法钱财,还竭力利用

  “保护伞”阻碍外部调查,以掩盖自己的非法活动。同样,哈佛大学教授安德烈·施莱弗尔与芝加哥大学教授罗伯特·维什尼共同提出了无政府式腐败与垄断式腐败之间的关键区别,他们认为无政府式腐败涉及一系列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的腐败机构或角色,而在垄断式腐败中,单一的机构个体有能力控制、策划政府官员与机构的腐败活动。

  学者赛义德·侯赛因·阿拉塔斯(Syed Hussein Alatas )则从另一个角度将腐败划分为五大类型:交易型腐败,涉及公私之间的互利交换;勒索型腐败或自卫型腐败,一般指官员勒索个人,个人被迫行贿官员以免导致某些消极结果;自发型腐败,指官员利用内幕消息挣得或取得非法收益;裙带型腐败,指官员以不妥当的方式招聘资质不够但可靠的朋友与亲戚,使其担任公职;支持型腐败,指利用暴力或智力手段为腐败活动提供支持和保护。同阿拉塔斯一样,多纳泰拉·德拉·波尔塔(Donatella della Porta )和阿尔贝托·万努奇

  (Alberto Vannucci )也对“体制交换”与“腐败交换”做了区分,他们认为前者指政客与国家代理人之间的非法交换,后者指公方与私方之间的非法交换,这里的私方包括合法私营企业、普通公民,可能涉及有组织犯罪。孙岩在分析当代中国的腐败问题时也做出了类似的界定,她把腐败分为“交易型腐败”与“非交易型腐败”,认为前者是指官员与公民之间的利益交换,后者则指官员侵吞公共资源,而非私人资源。我在之前的著作中也对“掠夺”、“攫取价格差”、“收取红利”进行了区分,我的区分依据主要有以下三条:第一,看官员是否为了个人利益直接挪用公共资源;第二,看官员是否为了自己、家属或仆从者攫取价格差而刻意歪曲经济政策;第三,看官员是否实行了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然后又从私营部门的利润中收取一部分红利作为回报。

  为了简要地回顾我在第三章进行的理论探讨,并且为了便于分析,我现在只将腐败分为两种类型:掠夺性腐败和交易型腐败。所谓掠夺性腐败,是指官员利用公权力攫取国家资金或资产,并将其挪到个人控制之下。所以,掠夺性腐败是官员贪污国家资金、盗窃国家财产,一般情况下并不涉及私营部门,但如果有私营部门的人协助官员隐藏盗窃的财产,则另当别论。我和阿拉塔斯一样,也认为交易型腐败是腐败官员和私人之间的一种非法交换。交易型腐败可能是正和交换,或者说互利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私人行贿官员以获得某种利益,比如,如果私人行贿官员,那么作为回报,官员会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这个人。但交易型腐败也有可能是负和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私人行贿腐败官员以避免官方对自己采取某些不利措施,比如,一名建筑质量巡查员以某种不正当目的搜查质量不达标的地方或者一处非法建筑。在负和交易中可能存在官员勒索的情况,但仍然有可能为私人带来一定的利益,尤其是当私人正在从事非法活动或未经批准的活动时(就像前面举的那个例子一样)。

本文摘自《双重悖论》


  “腐败”一直与“经济增长”密不可分。人们常认为,腐败问题越严重,经济增长越缓慢,但《双重悖论》将颠覆你对“腐败”的理解。作者大胆提出中国的经济增长与腐败共存的悖论,腐败并没有遏制中国的经济增速。
  作为一名研究腐败问题15年的外国专家,魏德安深谙各国腐败的特殊性。本书中,在剖析了韩国、中国台湾、赤道几内亚、塞拉利昂等国家或地区的腐败问题后,作者总结了发展性、退化性和掠夺性等几种腐败形式,然后指出:中国的腐败具有特殊性,虽然腐败的本质与上述国家或地区没有区别,但在对经济的影响上却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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