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市场竞争规则(1)

2013-11-10 18:29:24

  2006年,民营企业家冯仑在《跨越历史的河流》的文章中写道,“民营资本从来都是国有资本的附属或补充,因此,最好的自保之道是远离国有资本的垄断领域,偏安一隅,做点小买卖,积极行善,修路架桥。面对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只有始终坚持合作而不竞争、补充而不替代、附属而不僭越的立场,才能进退裕如,持续发展。”

  国有垄断行业正是凭借强大的政治和资源优势,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国有垄断企业的种种行为表现出对规则和制度的漠视,这些都表明了中国经济已经逐步的步入了权贵经济时代。这种政府主导的行政垄断持续强化的结果必然是市场竞争规则遭到严重破坏的,其典型案例就是中国的石油产业。

  在中国,石油产业的行政垄断特性非常强,政府通过相关政策赋予了三家寡头垄断公司——中石油、中海油和中石化以绝对的市场垄断地位。中石油和中石化都是上下游一体的石油、石化企业,中石油的资产重点在上游开采,中石化的生产重点在原油加工和化工产品,中海油主要从事海上石油勘测、开发以及石油加工。这三大企业基本上垄断了我国的油气生产、炼油和原油销售、成品油销售各个领域。

  1988年,石油工业部撤消后,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企业实际上获得了各自领域的部分行业管理权。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对石油石化工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分别组建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个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文件规定,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要全部交由中石油、中石化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由此确定了中石油、中石化在成品油批发市场的行政性垄断地位。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也根据38号文制定了《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再一次强调了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地位,明确规定: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全部由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批发经营。

  三家公司在供应和配送环节也有着明显的行政垄断。2003年,铁道部下发文件《关于加强石油运输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油品运输必须经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提报计划,其他单位提报运输计划,一律不予受理,将民营企业置之度外,直接影响了民营企业的采购和销售油品业务。此外,2004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出台的《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提出了乙醇汽油只能由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公司负责生产供应。在《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时,要充分发挥现有储运设施的能力和各省市石油、石化公司现有较为完善配套的销售网络作用,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原则上由两大公司在各自参股建设的变性燃料乙醇项目产品销售区域内,根据规划方案,依托现有的油库、加油站进行改造,不铺新摊子,严禁重复建设。

  目前,中国原油进口分为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两类。国营贸易进口权集中在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化、珠海振戎五大石油央企手中。拥有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有22家企业,不过22家企业半数具有国企背景,其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名下注册的公司。目前中石油、中石化系统外的企业若进口原油,必须持有两大集团出具的安排生产证明文件,海关才放行,铁路部门才安排运输。此外,进口原油后还需要返销给两大集团,销售由其统一安排。虽然民营油企已获得原油非国营进口资质和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但根据我国现行政策也很难进口到原油。据统计,2010年中国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配额2530万吨,仅占2009年进口总量的13%。此外,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只能用于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的炼厂加工,不得供应给地方炼厂或流通。这也是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管理的核心和关键。

  

本文摘自《大变局时代,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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