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II)(16)

2013-11-04 16:08:39

  根据统计局历年“资金流量表”数据做出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变化图。该图显示,2008年与1998年相比,居民可支配收入(住户部门)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下降了12个百分点,劳动者报酬的比重下降了近7个百分点。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劳动者报酬这两条曲线之间的距离还有所收窄,显示出非劳动收入所占比重也下降了5.5个百分点。而企业和政府收入分别上升了4个和近8个百分点(企业比重从2005年以后有所下降)。

  2008年与三年前(2005年)相比,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下降了3个百分点,其中下降的主要是劳动者报酬。

  但是如果用本报告前面推算的、包括隐性收入在内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来代替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还是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因为灰色收入基本上不可能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没有必要隐瞒,也很难隐瞒),这里笔者把推算居民收入与资金流量表中居民收入的差额(2008年5.37万亿元,2005年2.67万亿元;后者是根据笔者2007年报告的推算)作为灰色收入分配到居民非劳动收入中。

  在将居民可支配收入做了这一调整后,如果不相应调整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以及国民总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那么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后者的比重会大幅度上升,而企业和政府收入的总额和所占比重都要大幅度下调。居民收入是国民总收入的一个主要部分,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虽然主要采用生产法,但收入法和支出法仍然是重要的参照和补充,居民收入的遗漏不可能不影响到国民总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而且生产法的核算可能仍然存在遗漏。

  例如,不少企业将内部人员的灰色收入,以及企业支付的回扣和行贿支出,以种种方式打入物耗成本或者计入差旅、交通、会议等支出,虚增了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低报了企业实际增值的部分。这种情况在房地产业可能很普遍,在其他产业中也不是个别的做法。这也部分解释了假发票买卖为何如此盛行。这些情况自然会导致国内生产总值总量核算偏低。

  灰色收入的另外一部分来自公共资金、公共财产、他人收入及财产的转移,是一种暗中进行的再分配。这包括公共投资资金以及其他各种政府财政和非财政资金流失到私人手中的部分、国有资产的流失、土地开发转让中的价值流失,也包括收受贿赂、房地产投机等造成的个人财产和收入的转移。这一类灰色收入并不来自国内生产总值的漏算,但实际上减少了政府和企业收入,增加了少数人的个人收入;或者减少了一部分人的收入而增加了另一部分人的收入。后一种情况,通常会减少普通居民的收入,而增加部分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或者是将少数人从普通公务人员和处于某种垄断地位的人员造就成高收入者。医疗、教育界相当普遍的私下收受红包,也是其中的一部分。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在调整居民收入的同时,在表4–9中把2008年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以及国民总收入做一定程度的上调,调整幅度相当于当年5.4万亿元灰色收入的60%。其余的40%,需要相应地将企业和政府收入做一定程度的下调。对2005年的国民总收入,也采用同样方法进行调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民经济核算是一个非常复杂、工作量浩大、需要大量基础数据支撑的工作,本项课题不可能对之进行重新核算,更不能以估计数据来替代原有的核算数据。在下表的数据中,笔者只是依据本报告前面部分的推算,对居民可支配收入尝试进行了修正。其他部分乃至国民总收入的数据调整,是根据一定的假设条件做出的。仅仅为研究界和各界读者提供一个参考。

  鉴于国民总收入是一个读者更为熟悉的概念,以下调整前后的计算均以国民总收入为100%,而不是以国民可支配收入为100%。各项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百分比,与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例相比,只有微小的差别,合计略超过100%,其差额基本上可以忽略。

  调整前,2008年居民(住户部门)收入只占国民总收入的56.5%,调整后提高到66.7%,比重上升了10个百分点。按调整前的数据,居民收入在2005~2008年期间下降了3.6个百分点,而按调整后的数据在此期间下降了1.9个百分点。这说明在加上被遗漏的灰色收入后,实际的居民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并不像原来我们认为的那样低,其比重下降的幅度也不像原来认为的那样快。

  

本文摘自《灰色收入与发展陷阱》


   “十二五”规划指出,收入分配改革将是未来改革的重中之重。中国经济发展这块蛋糕做大到一定程度之后,如何切蛋糕将成为最重要的课题。这将直接关系到蛋糕能不能继续做大。目前,腐败相关的灰色收入正在迅速膨胀,成为导致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因素。
  本书是两次清算“灰色收入”的经济学家王小鲁近几年来相关文字的首次结集,通过对中国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和真实收入状况的数据挖掘,对中国国民收入真实数据和差距,以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指出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巨量“灰色收入”的存在,得出导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使收入分配扭曲和社会两极分化的结论。作者指出,这是对建设和谐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最大威胁,根本解决收入分配失衡问题有赖于推进体制改革,建立一个公开、透明、有严格管理制度和受社会公众监督的政府管理体制和财税体制,建设一个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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