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2)

2013-10-29 18:34:18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这种关系,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印证。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金融改革,从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开始,就在不断地创新金融组织架构,创新金融工具产品,创新金融调控制度。随着中国WTO承诺的逐步实现,金融创新已全方位展开。这种创新,不局限于产品层次的创新,而是深入到股权结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等企业资产运营和管理等方面,不仅有面向机构和企业投资者的创新金融产品,更有逐步面向公众的产品──信托与租赁、银行与信托、保险与银行机构之间相互代理、联手打造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中国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逐步开放,国际同行业进入所带来的巨大压力,都推动了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

  然而,在监管的手段上,至今大部分金融创新仍需严格的审批。目前在我国,除对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银行开展的代理业务采取备案制之外,基金、证券公司开展的各类创新,银行表内业务及表外业务中非代理类产品的创新活动,对非产品类的各种制度性创新活动,大都仍需事先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仅就债券发行而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畸高的发行条件、严格的发改委审批程序,无疑都是债券市场发展的桎梏。

  必须承认的是,政府主导创新正逐步向市场主导创新转变,与国内其他制度的设立类似,长期以来,中国的金融创新是在政府有关部门阶段性的金融改革方案设想下,以文件的形式推动的。近几年,此局面已在逐步发生变化。大量的创新活动,先由市场发现、创造、引入,由市场推动和呼吁,再由主管部门或机构进行试点,然后全面推开;或者放开或降低一些传统上有争议的金融业务准入门槛,或者肯定已经存在但目前仍然无法可依的经营行为,放松管制与引导市场创新。

  无论是对高收益债券、杠杆收购还是其他金融工具或者融资方式的创新,都迫切需要金融监管的完善。从监管方式上,金融市场需要监管机关不断适应市场创新的需要,逐步取消对金融机构的直接行政干预,充实和提升监管的内容与水平,从合规监管、比例限制等逐步过渡到审慎监管。从监管的内容上,需要监管机关对金融产品的设计、定价方面给予更多的灵活性。这样,高收益债券、杠杆收购等金融创新才能发挥最大的正面效应,而不是负面效应。

本文摘自《高收益债券与杠杆收购》


   运用资本市场工具进行企业并购重组,进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是中国面对全球经济竞争必然面对的事实。本书从杠杆收购革命与垃圾债券创新、融资环境与金融监管入手,围绕市场需求引出杠杆收购及垃圾债券发展状况、应用原理、产生动因及财富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对杠杆收购交易结构设计,垃圾债券融资方案等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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