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公司法人的心脏(2)

2013-10-24 22:27:01

  股东会中心主义,是指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权力,其权力全部来源于股东的授权,也就是说,董事会的行为需要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做出规定,其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等。可见,我国《公司法》让股东会行使了公司里最主要的决策职能,因此是"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

  我国将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中心,是考虑到特殊国情:我国的股份公司,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思想的指导下,必须强调保护国有大股东的利益,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股东必须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董事会中心主义,是指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定的核心决策机关。美国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故乡。素有"公司法服务专业州"之称的美国特拉华州,在其《普通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当由董事会管理或者在其指导下管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要性在于:从效率角度考虑,由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由专业的董事会作为权力中心,比成千上万个股东表决效率更高;从公平角度考虑,董事会中心主义更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首先,绝大多数的个人股东并非"资本家",而是依靠劳动吃饭的工薪阶层,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下,一般的个人股东和大股东一样,也有机会雇佣自己的企业家和董事,而不是任由大股东摆布;其次,股东既然享受了有限责任的益处,相应地在管理上就应该让渡权力,由独立性更强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管理的权力,这对债权人来说也更公平。

  董事会中心主义信奉的是其权力来源于《公司法》的直接规定,而非来自股东大会的授权,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一项权利没有明确是由股东大会行使还是由董事会行使,就可以推定为由董事会行使。这样,董事会就从对股东大会的依附中解脱出来了,和股东会一样成为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法理上看,董事不是股东的代理人,因为代理人可以随时被委托人更换,但《公司法》却没有赋予股东这样的权利,股东会虽然能够决定董事的选任,但除了正常换届,不得无故免除董事,也不得无故剥夺董事的职权。

  股东会中心主义采取的是分权制衡的原则,将公司的权力一分为三,即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的一部分,还要向股东会负责,而股东会不是常设机构,而且意见经常存在分歧,因此这种模式效率比较低。董事会中心主义则将权力集中在董事会,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通常由董事会负责,这种模式倾向于选择一个好的管理层,侧重于管理效率。在这种模式下,股东会的权力很小,只限于决定一些特别重大的事项,股东只是法律上的公司最终所有者,他们已经将公司信托给董事会管理,自己则远离公司权力中心。

  两种模式孰优孰劣,没有定论。从现实情况看,股东会中心主义有利于维护大股东的利益,因为股东会的表决规则是"一股一票",这种模式比较适合国有企业以及股权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而董事会中心主义更有利于保持董事的独立地位,因为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如果主要决策事项都由董事会做出的话,大股东的表决权优势就不存在了,而且很多上市公司实行累计投票制,中小股东也更有机会选出自己的董事,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些西方国家更是规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要占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董事会能够有效地防止大股东的肆意操纵行为。

  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下,上市公司的董事到底应该对谁负责?这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从公司的逻辑考虑,董事当然应该对"公司"负责,但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对公司负责是只对公司的股东负责,而不是对债权人、员工或者客户这些利益相关者负责,这一点我们在上节已经提到过。其次,所谓的对"股东"负责,并不是哪个股东推荐和提名你当董事,你就对哪个股东负责,而是要向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不管是谁提名或者委派的,从法律程序上看,都是由全体股东投票选举产生的,因此,董事必须代表公司的整体利益。我国2008年出台的《国资法》也不再使用"派出董事"这一说法,因为董事不是派来的,而是大家选举的,特别是在股份公司,董事应该相对独立于股东,哪怕是职工董事,也不能说他只代表职工的利益,而不管其他人的利益,只能说他在董事会分工中,重点关注的是职工利益而已。在国外,如果有董事敢声称自己只代表某个股东的利益,那么他可能会遭到其他股东的起诉,这正如某个总统声称自己只代表选他的选民而不代表其他选民一样,令人无法接受。

  国美控制权之争,本质上是公司治理模式之争。根据上述分析我们知道,董事会中心主义更适合股权分散的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近年来,我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业务指引,完善了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实行了董事会中心主义。从法律上看,国美是在百慕大群岛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公司,这些地方都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及董事的职权也都明确地体现在当地法律和国美的公司章程之中,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法律上看,我们都应该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背景来审视国美控制权之争。黄光裕认为当时的董事会没有代表创始股东利益,指责以陈晓为代表的董事会是"排斥创始大股东的董事会",这些指责是没有道理的,理由如下。

  (1)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而不是大股东的董事会,他们不能直接听命于大股东,也不能仅代表黄光裕家族的利益,否则就不需要设置董事会,直接由股东下指令就行了。从股权比例上看,黄光裕家族持有公司不到40%的股权,但在国美的13位董事当中,其中有8位是黄光裕认可或推荐的,已经占了多数席位,如果大多数董事都听黄光裕的指令,那开董事会岂不是浪费时间?持有公司60%股权的其他股东的利益由谁来保护呢?

  (2)当股东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对董事会来说,他们应该向"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向个别大股东负责,如何负责呢?就是尊重股东大会的决议,而不是听命于大股东。全体股东的集体意志就体现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国美在香港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并没有通过黄光裕的提议,说明大股东黄光裕只是"少数派",他的意见并不能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

  (3)董事不是股东派来的一个"马仔",他必须有自己的职业操守与专业判断。每个董事要有独立的思考能力,而不能无条件地维护股东的利益。凡事不分对错,只要是股东的决定就不折不扣地执行,是愚忠和江湖义气,拒绝执行个别股东的错误指示不是"背信弃义",而是有专业精神和独立精神的体现,这才是董事应该具有的品德。为增强董事的责任感,我国《公司法》还规定,董事如果损害公司的利益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他是根据股东的指示行事,也是由他本人承担责任,而不是追究股东的责任。

  (4)创始股东应该明白,自己虽然为上市公司早期的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但是,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自己已经获得了相应的回报,新股东并不欠创始人的情,要不人家凭什么花好几元钱买你面值一元钱的股票?公司既然上市了,就要按资本市场的规则行事,尊重其他股东的权利,而不能把股市仅仅当作圈钱的工具。

本文摘自《公司的逻辑》


   中国为什么不能诞生乔布斯和苹果公司?国美之争中,黄光裕和陈晓孰是孰非?马云有没有违背契约精神?天使投资人是天使还是恶魔?有限责任是“无赖特许状”吗?国企如何赚钱、赚谁的钱、为谁赚钱?……
  本书以公司治理为核心,从文化、法律、金融、管理等多个角度,系统地论证了企业家价值观、公司基本制度、治理结构、声誉机制、资本结构、企业规模、产权改革七个方面的热点问题。通过分析企业家、股东、职业经理人、债权人、劳动者、客户、供应商、政府、投资人、投行、评级机构等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行为边界和权利义务,探讨了公司里的效率、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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