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危难之际显身手(2)

2013-10-24 21:21:03

  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一样,都为企业提供了资金,在金融、房地产等资金密集型行业,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要远远多于股东。例如,在房地产行业中,开发商的出资只要占项目总投入的35%,就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开发商还可以通过期房预售、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等方式来获得融资,因此开发商自己投资的资金占很小比例,财务杠杆非常大,基本上是"用别人的钱赚钱"。

  从"所有权安排"的角度看,债权人与股东对公司共同出资,但地位却不对等: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享有企业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债权人只被赋予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不能参与企业的决策,至多只能行使监督权;股东虽然独享公司重大决策权,但并没有单独承担企业经营的全部风险,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股东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来增加自己的财富,而把风险留给债权人。

  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在公司治理当中应该由股东独享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益权,这样安排最有效率。其实,这里需要附加一个条件,就是只能在公司正常的经营时期这样安排。为什么呢?因为一个公司如果出现了经营困难,连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都保证不了的话,这时候就谈不上股东的剩余收益了,股东的收益可能是零甚至是负数,股东在公司里就没有"赌注"了,他们就没有动力做出最好的决策,也不会再为公司处心积虑地行使控制权,因此,这个时候股东应该将企业的控制权交给债权人,这样公司的效率才是最高的。

  "状态依存理论"认为,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谁手里最合适,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不一定总是要由股东控制。经济学家布莱尔用形象而易懂的数学方法对此进行了描述,大致的意思是:根据总收益情况,可以把企业分为四种状态:一是企业的总资产能够覆盖工人的工资、债权人的本息以及股东的"满意利润",这时候工人能正常领工资,债权人不用担心自己的钱,股东干预企业经营的意愿也不强,在这种情况下,经理层可以是企业的控制权人;二是总资产只能覆盖工资和借款本息,虽然有利润,但并不能达到股东的预期,这种情况下,股东会十分关心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股东应该成为企业的控制权人;三是资产覆盖不了借款本息,但能覆盖工资,存在偿债风险,这时候工人不担心工资,股东也由于没了"赌注"而出局,只有债权人最关心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应该由债权人控制和管理;四是如果连工资都无法覆盖,则企业应该由工人进行控制。

  现实中,第一种和第四种状态极少存在,第二种状态占到90%以上,是"常态"。在常态下,根据各国法律,由股东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第三种状态下,企业已经是"资不抵债"了,股东的收益已经为零,实际上已经不承担"边际风险",也就是说,即使企业财务状态继续恶化,也与股东的利益无关,这时候如果继续让股东享有剩余控制权,不仅对股东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因为这时候对股东来说,哪怕只有一线起死回生的机会,股东就会冒险去赌一把,反正自己已经没有"赌注",赌输了也不会更惨,只不过是继续亏债权人的钱而已。因此,当债权人成为事实上的剩余索取者的时候,根据"两权合一"的原则,剩余控制权也应该配置给债权人,这样才能激励债权人做出好的决策,防止企业的偿债能力进一步下降。

  在公司经营困难时候,所有权要发生转移,其背后的逻辑是不同主体对公司财产求偿的顺序是不一样的。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债权人优先于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因此,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的债务,说明股东投入的钱已经亏完了,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就没有求偿权,公司也跟他们没关系了,在这种状态下股东就应该交出所有权,公司归债权人所有,这样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又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效率。

  一般来说,进入破产保护程序的公司,基本上都已经资不抵债,债权人的偿付率一般达不到100%,也就是说,债权人已经存在损失了。例如,在太子奶破产重组案中,截至2011年8月4日,重组管理人共收到1760份债权申报材料,申报债权总额为56.3亿元,而太子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却只有8.2亿元,以此计算,偿付率只有14%左右,也就是说,公司对每1元钱的债务只能偿还0.14元。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是按同等比例偿付的,因为债权人内部也有分配顺序问题,一般来说,职工的工资以及社保费用最优先,有抵押的债权也比普通债权优先偿还。在中国还有一个实际情况,就是政府要求对小额债权实行优先偿还,因为小额债权虽然金额不大,但人数众多,债权人风险承受能力差,处理不好会引发混乱。在太子奶事件中,据统计,面对超过7000名债权人采取激进方式"讨说法",株洲市政府不得不通过高科奶?向太子奶砸进了一亿多元国有资产。也正因为如此,太子奶清偿方案确定,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0%清偿比例受偿,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上的部分的清偿比例为7.99%。

  位于债权人分配顺序之后的股东,其权益是负数,数据显示,太子奶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为-15.82亿元,但由于有限责任制度,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公司的股票最低价值是零,而不是负数,但此时股票已经变成一张废纸。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太子奶创始人的李途纯在公司里已经没有了任何"权益",自然应该被"扫地出门"。有人为他鸣不平,说"李途纯作为股东,在整个破产重组中竟然连发言的机会都没有,破产何时有过这样的破法!"但实际上,这没有什么不公平,因为你曾经作为控制权人,已经把自己的钱都亏光了,欠别人的债也没法还清,扔下一个"烂摊子",怎么还能指望别人听你的呢?要想获得"发言的机会",你就得先把别人的钱还上。

本文摘自《公司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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