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公司唯一的老板(1)

2013-10-24 20:48:04

  很多人创业是为了拿融资,被投资者牵着走的人一定是废物一个。市场可以掌控我们,客户可以掌控我们,股东怎么行?他们就是股东。

  --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

  背景与导读

  马云凭什么拿走股东的"支付宝"?

  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拥有中国在线支付市场70%的份额。雅虎和软银分别持有阿里巴巴集团40%和30%的股份,马云虽然是创始人,但经过几轮融资,其持有的股份已经被稀释,马云及高管团队合计持有30%的股份。

  2011年6月,财新总编辑胡舒立发表文章《马云为什么错了》,指出阿里巴巴集团主席马云未经股东授权,擅自将阿里巴巴的核心资产"支付宝"的所有权转移到自己私人公司的名下,严重违反了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契约。

  马云通过媒体反驳了胡舒立的指责,马云称自己将支付宝过户到私人公司名下,是经过董事会授权的,但他回避了问题的实质:"过户"只是外资公司规避国内政策的常用手段,过户之后,支付宝虽然不在阿里巴巴的名下,但由于阿里巴巴与支付宝另有协议安排,约定支付宝的收入要转入阿里巴巴的账户,这样,支付宝实质上仍是为阿里巴巴创造收益的资产,这种模式叫"协议控制"。问题的关键是马云接下来却单方面终止了这个"协议控制",支付宝就彻底变成了他私人公司的资产,这个行为雅虎和软银坚决不同意,更没有授权。

  马云为何要"先斩后奏"?他解释道,由于央行考虑到金融数据的重要性,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由外资控股,否则拿牌照比较困难,因此不能抱着侥幸心理采取诸如"协议控制"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为确保万无一失,他只有果断转移支付宝并向央行申请牌照,至于股东利益补偿问题事后再细谈。2011年5月,支付宝顺利获得央行颁发的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

  马云称自己宁愿背负骂名,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是为支付宝相关的利益主体考虑:"假如第一批牌照支付宝没拿到,结果会怎么样,支付宝就是一家非法经营公司,6亿的用户该怎么办?淘宝80%以上的交易是支付宝交易,是靠支付宝支撑的,中国还有几十万小网站靠支付宝支撑。如果支付宝拿不到牌照,结果就不堪设想。"

  他还批评杨致远和孙正义,说他们既然都是董事,就要维护所在公司的利益,但他们现在却仅代表股东的利益。他说在孙正义的眼睛里,只有六个字:软银软银软银。

  2011年7月底,阿里巴巴集团、雅虎和软银宣布就支付宝股权转让与补偿事件达成正式协议,为沸沸扬扬的支付宝事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本节我们将讨论:马云凭什么拿走"支付宝"?公司为什么要归股东所有?马云错在哪里?

  我们说过,公司是一个签约中心,是各种利益主体的组合,加入公司的人都对公司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其中,股东投入了股权资本,债权人投入了债权资本,而职业经理人和员工投入了人力资本。那么,公司该归谁所有呢?也就是说,谁是公司的"老板"呢?从法律上看,不管何种形式的公司,也不论在哪个国家,公司的所有者一般都是股东。然而,股东对公司的投入只是其中一部分,在很多公司的资金来源当中,银行贷款资金远远多于股东的资本投入,但为什么只有股东能够成为公司的老板呢?

  经济学家用"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理论来论证企业的所有权该如何安排,得出的结论是,让股东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效率才是最高的。在"剩余索取权"当中,所谓"剩余",就是指企业的总收入扣除所有的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工资、利息等)的余额,相当于企业的利润,而剩余索取权,就是对这些"剩余"的要求权;在"剩余控制权"中,"剩余"是指出现的公司签约主体之间在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而剩余控制权,简单地说,就是除了大家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情都由谁来说了算的问题,也就是让谁来"拍板"的问题。

  从风险激励的角度看,市场变幻莫测,经营有好有坏,一个企业的收入不是固定的,因此,股东、债权人、员工不可能都拿一个固定的报酬。总得有人拿一个不确定的报酬。在保证其他人拿固定报酬之后的收益就是剩余收益,剩余收益有时大,有时小,还可能是负数,所以要获取剩余收益,也就意味着要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让谁去拿这个不太确定的剩余收益呢?显然,具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最合适,一方面,让风险控制者去承担风险后果,出于人的自利本性,他们最有动力做出正确的决策,避免错误的决策;另一方面,如果让拿固定报酬的人去行使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合适,因为公司赚多赚少与他们关系不大,他们没有动力认真决策。总之,将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互挂钩,"两权合一",公司的效率才是最高的,经济学上"所有权激励"的奥秘也就在此。

  问题是,谁愿意而且有能力来行使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劳动者没有充足的资本,需要领取固定报酬养家糊口,没有承担风险的意愿,而且公司里劳动者人数太多,由他们对公司进行决策与控制很不现实。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也只希望领取固定的利息回报,否则他们就会做股权投资,自己当股东了,因此他们也不愿意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企业经营的风险与收益只能交给股东。

  由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其实就是让股东成为公司的"老板",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就是剩余索取权,包括获取净利润,以及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配;"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剩余控制权,包括参加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提名与选举董事、监事等。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是市场经济的黄金定律,这叫"股东至上"。但80年代以后,美国掀起了公司之间"恶意收购"的浪潮,一些股东在并购中发了大财,而公司劳动者却大量被解雇。有人认为,并购案中股东增加的财富,恰恰是重组后雇员们失去的财富。在这种背景下,引发了人们对"股东至上"逻辑的声讨,出现了一种新的观点:"公司应该为所有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服务,而不应该仅仅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这就是"利益相关者理论"。

本文摘自《公司的逻辑》


   中国为什么不能诞生乔布斯和苹果公司?国美之争中,黄光裕和陈晓孰是孰非?马云有没有违背契约精神?天使投资人是天使还是恶魔?有限责任是“无赖特许状”吗?国企如何赚钱、赚谁的钱、为谁赚钱?……
  本书以公司治理为核心,从文化、法律、金融、管理等多个角度,系统地论证了企业家价值观、公司基本制度、治理结构、声誉机制、资本结构、企业规模、产权改革七个方面的热点问题。通过分析企业家、股东、职业经理人、债权人、劳动者、客户、供应商、政府、投资人、投行、评级机构等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行为边界和权利义务,探讨了公司里的效率、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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