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实施的具体步骤

2013-10-21 16:03:16

  进入20世纪70年代,利率管制逐渐被认为无助于银行提高赢利和控制风险。美国推进了四方面的改革措施。一是开始逐步放松对利率的管制。1970年6月,美国国会授权美联储取消了"Q条例"中关于10万美元以上存款利率最高限额的规定,同时继续提高存款利率的上限,以此来缓和利率管制带来的矛盾。二是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支票账户并允许对交易余额支付利率。三是允许开发可转让的活期存款账户及将储蓄余额自动转存的服务。四是建立了货币市场基金。但是,这些放松利率管制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Q条例"限制带来的现实问题,短期资金仍然大量从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流出,"金融脱媒"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还形成对存款小户的利率歧视。这些改革只是利率市场化的开始,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彻底实现利率的全面市场化。

  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美国金融改革,是以打破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为代表的金融自由化改革。1980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TheDepositoryInstitutionsDeregulationandMonetaryControlActof1980,DIDMCA),决定自1980年3月31日起,分6年逐步取消对定期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即取消"Q条例"。批准全美的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开立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和自动转账服务账户;扩大储蓄机构的经营范围,对所有存款机构规定统一的法定准备金要求;将FDIC存款保险从每户40000美元增加到100000美元。这打破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对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一系列限制,使商业银行在利率竞争上同其他金融机构取得了一样的地位,大大改善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

  1982年颁布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TheGarn.StGermainDepositoryInstitutionsActof1982),详细地制定了废除和修正"Q条例"的步骤。为扩大银行业资产负债经营能力,还列明了一些其他与利率市场化相关的改革,包括进一步扩大储蓄机构的经营范围,授权存款机构开立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允许FDIC和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在紧急情况下兼并有困难的储蓄机构和银行。

  1983年10月,美国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取消了31天以上的定期存款以及最小余额为2500美元以上的极短期存款利率上限;1986年1月,取消了所有存款形式对最小余额的要求,同时取消了支付性存款的利率限制;1986年4月,取消了存折储蓄账户的利率上限;对于贷款利率,除住宅贷款、汽车贷款等极少数例外,也一律不加限制。至此,"Q条例"完全终结,利率市场化得以全面实现。

  金融自由化摒弃了近半个世纪以来金融监管体制对银行业发展过度限制的某些方面,使金融产品可以自由定价、金融创新大量涌现、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及金融市场国际化趋势加强。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了鼓励竞争的新阶段。

本文摘自《利率市场化的全球经验》


   本书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和总结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印度、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拉美三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利率市场化经验,对比了其利率管制的形成原因、改革的步骤、改革前后的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状况、金融法律环境以及货币调控方式方面,回答了什么是金融自由化的内在动力,利率市场化给金融行业的整体模式、金融稳定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利率市场化与利率调控手段之间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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