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继满:企业管理面临《劳动合同法》的挑战(1)

2014-09-01 12:47:34

    翟继满:企业管理面临《劳动合同法》的挑战

    《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

    《劳动合同法》相比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措辞有所调整,它在很多方面对《劳动法》进行了矫正乃至否定。这一点很多专家可能不会谈到。比如说《劳动合同法》对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进行了很多纠正。可以先简单地举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最明显的就是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和书面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关系在《劳动法》的框架下是先有书面合同,再有劳动关系。在那个框架下,劳动关系被定义为劳动合同关系,没签书面合同的后来打补丁提了一个说法叫“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在这一框架下,在学理解释和劳动行政、司法实务上,所谓“《劳动法》不保护非法劳动关系”的理解成为主流。很多人主张,《劳动法》的保护仅限于订立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于是很多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被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虽然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但是,这些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纠正立法带来的弊端,仍有大批所谓“劳务关系”、“主体不适格”的劳动者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那么《劳动合同法》时代,也就是2008年1月1日之后,“事实劳动关系”这个词,已经永远地进入了历史的垃圾筒。

    比如说关于“派遣”,原来是没有想到也没有规定。对于派遣一开始是全面否定,现在是规范限制。

    再比如“适用范围”。原来只是适用于企业,范围很小,现在把公务员和几个特殊群体,比如军人、保姆划出去以外,只要没有国务院另行条例规定的,都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里面。

    

本文摘自《中欧携手《头脑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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