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制度(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2005]382号

  解析:该税函中首先明确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个人退休后无论是在本单位再任职(习惯上称为“返聘”),还是到其他单位任职,其取得的收入无须与退休工资(或按规定取得的养老金)合并,而是单独按月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在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计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主要是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摘自国税函[2006]526号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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