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制度(32)

2014-08-04 23:11: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 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 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2005]1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 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摘自财税[2005]183号

  解析:本文是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规定的重申和具体要求。其涉及3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纳税人应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 600元每月的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不得提前适用新扣除额。另外,纳税人应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税,对其一直应付而未付的工资、薪金则不予计税。

  第二,强调“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这里要杜绝的是一些地方对免税补贴、津贴等随意“开口子”的 问题。

  第三,禁止各地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维护税法执法上的统一性和税收立法权的集中统一。但是否费用扣除额要考虑和照顾到各地区不同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这一问题还有待商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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