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源税的部门规章(9)

2014-08-03 17:41:57

  第三节 其他非金属原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摘自财税[2003]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量比例计算办法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241号)收悉,现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掺加数量比例如何计算问题批复如下:

  水泥生产过程分为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生料烧制阶段,即将掺加有废渣的生料进行高温处理后生成熟料,在此过程中,生料因高温作用会发生烧失,化学成分和物质结构会发生质变。第二阶段是熟料研磨阶段,即在熟料中继续掺入石膏、废渣等其他材料进行研磨后成为水泥。由于两个阶段投入的原料不同,因此废渣掺加数量比例是指水泥生产过程中生料烧制阶段投入的废渣数量占全部生料原料数量的比例和熟料磨制阶段投入废渣数量占熟料和该过程投入的其他材料的数量的比例之和,即:

  废渣掺加比例=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其中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生料数量+废渣数量)×100%,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熟料数量+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上述废渣数量和各种材料数量是指两阶段分别投入的数量。

  摘自国税函[2004]43号

  

本文摘自《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地方税的有关制度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介绍了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十个税种的基本理论、基本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翔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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