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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5 16:43:45
2008年年初,柳周付款后随即搬了进去。2008年4月,小乔从海外来电告知刘强,年底回来结婚,并打算用三间平房,请刘强帮忙打扫、整理。刘强卖房时并没有说房子不是自己的,眼见事情就要暴露,就向柳周说自己卖房事先没有考虑清楚,要求与柳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柳周尽快搬出。但柳周坚决不同意,认为自己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并将前期购房款20万元交给了刘强,且自己已经搬进房屋实际居住了,因此该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没有义务再搬出。如果有义务,那便是按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剩余的8万元交给刘强就行了。
后因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刘强怕小乔知道自己的行为,便多次找到柳周要求其搬出。柳周无奈,便于2008年5月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自己已经搬进居住、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为由,将刘强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有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结果法院判定该合同无效,柳周应将房子返还给刘强,刘强应在将房款返还给柳周同时赔偿柳周经济损失的法定利息。
3.签订合同时要谨慎
在签订合同、交纳定金之前要仔细阅读中介公司的格式合同,注意其中的模糊用语,并妥善保存相应的凭据。
家住深圳南山区的市民匡先生2008年6月在南山外国语学院附近购买一套二手房,以方便孩子上学。按照规定是先付定金,再签订购房合同,最后办理过户手续,付清房款。一般情况下,中介公司都收取房款总金额的3‰作为中介费,可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匡先生发现中介费变成了总房款的4‰。他找到该房屋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答复是这套房子由于地段好、户型不错,他们和原房主洽谈了很长时间,又将总房款降低了1万多元,这1‰是中介人员的“斡旋费”。定金已经交了,房子也定下来了,事先匡先生也没有就此事进行详细询问,事已至此,匡先生虽然有些懊恼,但为了能顺利签订合同,也只能按中介公司的规定交费了。
相关链接:警惕房地产中介六种“猫腻”
随着房地产交易的异常活跃,房地产中介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然而,对中介公司的各种投诉也接踵而来。据分析,消费者对房地产中介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也是消费者在购房选择房地产中介的时候要警惕的六种“猫腻”。
猫腻一:拿了定金概不退还
买房者要记住“落定”之前要慎之又慎。买房子,一定要先到现场看过并且看到各种单证比如产权证明之后,才可以下定金,否则,钱进了别人的口袋想再往外掏就要费很大劲儿了。而且现在业主放盘很随意,一个电话就可以搞定,中介公司不可能了解该物业的方方面面,所以,买主一定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猫腻二:专钻空子赚取差价
业内人士都知道,很多房地产中介都存在“吃差价”的行为。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买方一定要坚持签买卖三方合同。也就是说,在与卖方见面之前,不要单独与中介公司签订单方委托合约或者其他买卖合约,否则,就很容易让中介公司钻了空子,从中吃差价。
猫腻三:剥夺买卖双方对服务的选择权
剥夺买卖双方对服务的选择权是通过危言耸听、吓唬买卖双方和恶意夸张、夸大交易的危险性,加剧买卖双方的不信任,禁止买卖双方选择自己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强行提供代办服务,从而达到占压房款或者吃差价等目的。
猫腻四:占压交易资金
占压交易资金是中介机构将交易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售房人长时间得不到售房款、购房人无法入住,甚至卷走巨额交易资金,给买卖双方造成巨大损失。
猫腻五:三级机构违规代理
一手房产代理往往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而三级代理公司一般只有几名专业人员,没有承担一手业务的能力,在服务、合同等方面往往容易出问题。而一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定金、首期款等都追不回来,从而给购房者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购房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一般中介公司都会把资质证明挂在营业场所显眼处)才能开展交易。
猫腻六:收取佣金不做事
一些不良的中介公司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收了定金就不做事了,没有帮业主查清楚委托买卖物业的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手续办理时间等。遇到这种情况,买卖双方都可以根据合同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按合同规定要求退钱,或者直接向中介管理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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