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立法保护投资自由

2014-06-25 12:54:39

  2003年10月,河北企业家孙大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当时法学界、经济学界、新闻界不谴责孙大午,反而对其同情有加。2009年12月,年轻的浙江商人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辩护律师却给吴英作无罪辩护,社会各界也纷纷声缓吴英,此案又引起很大争议。这两宗罪表面上看起来是融资法律问题,实质上是中国国民的投资自由问题。
  消费自由、投资自由一个都不能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离凭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经济制度渐行渐远,粮票、布票等票证成了收藏品,凭单位证明、处级以上干部才能坐飞机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相比计划经济年代,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的中国老百姓拥有了消费自由。
  现在看起来很简单的消费自由,在30多年前是多少中国人的梦想。消费自由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进步。
  需要巨大进步的还有投资自由。只要国有企业垄断着一些产业,老百姓和民营企业不能向铁路、金融、能源、电信等垄断行业自由投资,国民就算不上有投资自由。中国的投资自由度在世界排名第146位。
  经济学研究表明,经济越自由,人均GDP越高,技术创新能力越强,经济越有活力,国民越幸福。投资自由是经济自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是重大战略问题,又是国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投资自由,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投资自由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亚于消费自由。
  投资自由有百利而无一害:
  第一,投资自由有助于打破国有企业垄断,实现企业间自由竞争,平抑被垄断国企推高的物价,缓解中央政府治理通货膨胀的压力。
  第二,投资自由能够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追求长期利润,远离房地产、艺术品、红酒等资产泡沫,将炒作经济变为务实经济,将投机行为变成投资行为。
  第三,投资自由有助于防范民间资本无端流入境外,防止形成投资移民潮。国内有了投资自由,当美联储加息时,民间资本和热钱就不至于大量流向美国,避免中国发生类似东南亚金融危机一样的风险。
  第四,投资自由可以提高投资效率,限制政府部门的“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增加呆账和坏账,促进中国经济内涵式增长,实现科学发展。
  第五,投资自由能增加就业量和就业率,提高国民可支配收入。老百姓有钱了,就会购买产品和服务,提高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纠正过多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经济增长方式。
  第六,投资自由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企业应当依靠核心竞争力进入世界五百强,而不是仅仅依赖在国内的垄断地位进入世界五百强。
  第七,投资自由能使老百姓得到实惠,有利于改善民生,扩大中产阶级比例,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民富国强,让中国社会进入持久的稳定和真正的和谐状态。
  第八,投资自由不会导致中国的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出问题。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像中国一样控制国有企业,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并没有被民营企业或外国资本不当控制和利用。美国不存在国有企业垄断国防工业、铁路、金融等行业的现象,但美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并没有被其他国家掌握。
  立法促进民间投资,执法限制政府投资
  虽然投资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中国目前没有一部关于投资的成文法律。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仍然存在着投资法律空白。
  于是,中国投资市场上存在着“三等两样”的不公平现象:国有资本投资的国有企业,是“共和国的长子”;境外资本投资的三资企业,在政策上享有“超国民待遇”;民间资本投资的民营企业,在投资准入、融资、税收等方面困难重重,显得低人一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几年以来,这个被称为“非公36条”的行政法规,在推动“民进国退”时收效甚微,“国进民退”的例子反而比比皆是。
  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倡导让老百姓拥有劳动收入以外的财产性收入,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这必然会涉及投资。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投资36条”实施已满1年之际,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表示,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四个领域民间投资进入缓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秘书长陈永杰认为,“民间投资36条”落实情况比“非公36条”落实情况更差。
  如何突破民间资本在进入垄断领域时遇到的“玻璃门”和“弹簧门”①[① “玻璃门”指看得见,没有显性障碍,但却无法进入,强行进入会碰到头,其反映了民营资本的投资准入问题;“弹簧门”指进门之后,一不小心就被弹出来了,其折射出民营资本或民营企业被挤出来的问题。“玻璃门”和“弹簧门”现象显示,中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经济地位上不平等。
  ]?第一,既然国务院的“非公36条”和“民间投资36条”,有“政令出不了中南海”的现象发生,就应当为投资自由立法。法律能够给国民和资本更确定的投资预期,国有企业总不至于敢明目张胆地违法阻挠民间投资。现在到了为投资自由立法的最佳时候,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制定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并尽快将其颁布施行,就会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自由,让彷徨不安的民间资本在中国大地上扎根。
  第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限制政府投资,禁止国有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排挤和阻碍民间投资。《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预算收入,经济建设支出应当纳入预算支出。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国有资本投资应当纳入预算并接受人大监督,但实际上没有这么做,国有投资没有执行《预算法》的规定,自己另搞一套。加大《预算法》的执行力度和人大监督,应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三,“民间投资促进法”出台后,再由地方人大或政府部门制定和推行“民间投资促进法”的实施细则,鼓励民间投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中国国民一旦享有投资自由,投资市场就会产生更多合法的投资渠道和“财产性收入”。积蓄的民间资本之水被疏导至合法的投资出路,自然不会流向非法的投资去处,也就用不着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堵塞民间资本之水。

本文摘自《现代人最需要的财经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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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从法律角度,对刻下中国的热点财经话题进行解读和解答,视角新颖,观点独到。对于身边诸多迷惑不解的财经现象,读者可以从法律上寻得解决问题的蛛丝马迹,同时掌握与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财经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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