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东方魔水”缘何成“苦水”(2)

2014-06-16 12:08:08

    2003年3月,收购四川郫县豆瓣厂。

    2003年10月10日,健力宝集团产权变更为:张海等人的健康产业持股53%,张海等在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的CASA亚洲公司持股37%,三水公投持股10%。健力宝集团董事会增加了来自三水公投的董事代表。

    2003年12月23日,张海等的健康产业再向健力宝集团增资34674061元,由此,健力宝集团股权架构微调为健康产业持股58?32%,CASA亚洲公司持股32?81%,三水公投持股8?87%。到此,围绕健力宝新股东与原国有股东的全部股权变动终于落定。

    2004年1月,曲线收购辽宁足球队和上海中远队,中超赛场构建“张海系”。

    伴随着健力宝的扩张,其业务和利润却并没有起色。据资料显示,在张海担任健力宝董事长的两年多时间里,健力宝母公司的总负债由18亿多元增至38亿元,增长了近20亿元,其中银行负债由10?96亿元增长至20?4亿元,其他负债由7?23亿元增长至17?6亿元。

    截至其免职前夕,健力宝共拖欠供应商、经销商欠款14亿余元。

    由于经营不善,张海遭到了其他股东的质疑。

    2004年4月,另外两名股东祝维沙、叶红汉召集健康产业股东会,以股东决议形式,限制张海以健康产业名义对外投资。健康产业持股健力宝集团58?3%股份,因此上述决议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健力宝集团的对外投资。

    2004年5月,正当饮料厂商为销售旺季的来临而忙得热火朝天之时,健力宝销售公司总经理蒋兴洲带着20多个销售经理集体辞职。

    2004年7月,祝维沙、叶红汉进入健力宝集团董事会。当月,健力宝集团董事会改选,张海彻底失去董事会的控制权。

    2004年8月23日,由祝维沙、叶红汉等控制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免去张海集团董事长及总裁职务,仅留董事身份。

    2004年8月25日,佛山市三水区政府宣布:张海不再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接替其总裁职务的是祝维沙,董事长由魏小军担任。

    张海入主健力宝两年间,主业经营频频失策,而资本运作亦劳而无功。健力宝日渐衰颓。至此,张海被股东联手逐出。

    智维律师评析:

    处于艰难境地的健力宝,本来是想寻找一个合适的“婆家”,将其养好养大。但是,“嫁给”一个根本没有实业运作经验的张海,成为败局也就不足为奇。

    两年的时间里,有了如此多的投资,并有了如此多的负债,张海领导下的健力宝到底失败在哪里?是投资不当还是张海无能?归根结底,还是法人治理结构缺失带来的法律风险爆发所致。

    潮落潮起:刑事法律风险爆发

    退出健力宝并不是张海厄运的结束,而仅仅是开始。人们惊讶的发现张海的下列行为还触发刑事法律风险。

    一、侵占公司财产

    2001年年底,张海以上海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广东健力宝饮料厂收购该厂持有的健力宝集团75%的股权,须支付股权转让金3?38亿元。

    此后,按照协议提前入主健力宝的张海,指使健力宝集团执行总裁张金富等人前后挪用健力宝集团款项共计8500万元,转给健力宝饮料厂所属的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作为股权转让金。

    2002年5月左右,浙江国投退出收购,张海联合武汉市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三水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构成为张海占40%、祝维沙占28%、叶红汉占32%)共同向三水公投收购健力宝饮料厂。

    由于上海东方时代公司的控股公司北大方正退出收购,张海向祝维沙借款1?58亿元给武汉正天公司,用以向三水公投支付转让金。后祝维沙多次向张海追讨该款,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共计约3474?8万元用以偿还借款。

    检方指控,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为向三水公投支付股权转让金和偿还祝维沙先行支付的收购款,多次指使张金富以周转资金、支付原材料订金、支付广告订金等名义,从健力宝集团划出款项,经东和公司、恒保公司等中间公司周转后,分别支付给三水公投和祝维沙的关联公司。

    为将上述账目冲平,张海指使张金富、马锦辉利用广州市浩讯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新的走账公司走账,即先从健力宝集团划款至走账公司,然后将款项划至前述的中间公司,再由中间公司划款回健力宝集团平账,最后再以浩讯公司、时代精英等走账公司为采购对象,拟定虚假的采购合同和入库清单,虚增库存,冲平涉及走账公司的账目,通过这?手段,张海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48242?08元。

    二、多次挪用资金

    检方指控,2002年11月8日,为了偿还祝维沙的借款,张海先后4次指使张金富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共计约4176万元,以代三水正天支付借款的名义划入智兴公司账户;2002年6月,张海指使张金富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共计3950万元,为张、祝、叶三人控制的CASA公司收购了健力宝集团15%的股权;2002年8月,张海购买了广州三沙岛一处别墅,此后至2003年4月,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5181280元,经转款后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房产、家具及装修的费用。

    法院认定了检察院对张海挪用资金的这三项指控,总额86446786?85元。

    尽管张海的律师认为,上述张海在任职健力宝期间所发生的种种资金转移行为,均为公司行为,并且张海一再表示,所谓“他的指使”,很多他并不清楚,很多都是以“三水正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但无疑,作为健力宝的董事长兼总裁,这些资金的周转,张海本人难以逃脱干系,因此,在相应的证据证明下,无法洗脱犯罪的罪名。

    2005年4月30日,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被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

    2007年2月12日,佛山市中院判决张海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名成立,张海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08年9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同时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故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张海与健力宝案至此落下帷幕。

    智维律师评析:

    张海在控制健力宝期间,之所以能够触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依然是公司法人治理不健全而导致的法律风险。正是由于公司缺乏一个有效的制衡机制,张海控制了董事会,包揽了健力宝的大权,决策都是凭借一人意志做出。这样大权独揽,导致其最后常常是不能用理性的思维来进行决策、开展经营,并最终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爆发。

    张海案提醒广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所有的经营行为一定不要逾越法律的界限,要注意法律的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因为法律责任不是一句“不知道”就能够避免和消除的。

本文摘自《中国福布斯落马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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