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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1 09:36:47
社会上关于是否应公布商品房成本的争论仍在继续,包括一大批自称不是专家也不是学者的外行。我们欢迎所有人都来参与讨论,可以提出各种批评与建议,就像没有骑过马的人也可以参加赌马,也可以评论马术的好坏一样。但如果把驴子也当成马来讨论,不管是内行还是外行,都只能惹人笑话。
在所有国家的法律与法规中,商品房都不是公共政策的讨论范围。商品房的属性在《房地产管理法》中被列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国务院“23号文件”和“18号文件”都明确商品房是三种供应体系中完全市场化的部分,并且面对中高收入家庭,而另外两种供应体系(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房)才是公共政策和政府责任的部分,是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因此商品房中才有住房与非住房类产品之分,有别墅、公寓等高档商品房与普通商品房之分。而公共政策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房则没有非住房部分,也没有高档住宅与普通住宅之分。因此,自“23号文件”之后,文件与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商品房价格为市场调节价,而不属于《价格法》中应受政府监督与管辖的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的范围。这本来也不是政府应该管的事,更不是应受公众监督的事。
分不清韭菜与麦苗的人,在评论农作物生长情况之前起码可以先查查教科书,或问问老农,等分清什么是韭菜什么是麦苗之后,再发表言论,否则就会犯将驴子当成马的笑话。
政府并非不对房屋的价格进行管理。在土地实行有偿出让制度之前,是五部委联合审查定价的管理阶段。但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政府开始对不同住房的建设与价格实行了分类管理。当《房地产管理法》与《价格法》出台之后,则明确划分了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则放开管理。
价格构成的管理与成本的管理是两种不同的关系,尤其是在价格构成的管理中,大量的公司管理的成本被列在了构成之外,明确规定了价格构成的类别与每个类别的内容,其中当然包括税金的部分。有商业秘密与税收管理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对社会与同行的成本公开与国家管理机关的管理审核本就一个是马一个是驴,不在同一个讨论范围。把有没有对社会公开成本与政府如何管理税收混为一谈,不仅仅是无知,更可以说是傻瓜提出了一个无需聪明人解答的问题。
中国的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是《宪法》中规定的,但国家《宪法》同时规定,“国家有权将经营性用地进行有偿出让”,土地出让期中土地以征用租赁的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利交给了使用者,政府代表人民收取了出让金和土地相关收益,开发商不再是无偿地在人民的财产上再盖房子卖给人民,而是从人民手中合理合法地租用土地,再盖房子卖给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政府收取的土地费用完全可以从土地部门或公开的招投标中获得信息,但这个构成只与直接消费者相关。自实行招拍挂制度以来,这些信息已完全公开了。土地只是构成中的一部分,用人民的名义来浑水摸鱼是骗不了人的,这不仅是分不清驴子和马的关系,而且是故意将两者混为一谈。别人在讨论马,而他在讨论驴。
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宪法》中已明确了,但在拆迁安置中却将土地的补偿权利给非出让土地的使用人,这不是前后矛盾吗?政府在拆迁政策中,已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区位价格,某些人用这种自相矛盾的逻辑来指责开发商就更没有道理了。请先弄清楚,拆迁安置办法不是开发商制定的,而是政府制定的。
在房屋价格构成中已明确了政府有权监督的部分,但公司法人的企业盈利并非只有商品的价格差,还包括非商品直接成本构成之外的其他相关费用,两者合并才会形成企业的最终利润。如果连成本、利润率与企业最终盈利之间的关系都说不清楚,还谈什么公布成本?
无知者无罪,但不等于可以原谅某些人将驴子当成马来讨论的错误。商品房不是公共属性的产品,自然也不是公共政策的内容。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最好请这些带着“学者”与“专家”桂冠的人们先查查相关法律与文件,先弄清楚别人在讨论什么,应该讨论什么。
大多数人都读过恩格斯的《反杜林论》,知道恩格斯在说什么,但有几个人看过《杜林论》?有几个人知道杜林说了什么?为了自己的尊严,还是不要闹出那些将驴子当成马来讨论的笑话。
(20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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