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析制度变迁、信用和产权(2)

2014-04-08 10:22:06

  至于当前中国土地产权的相关研究,它们主要关注影响制度安排的社会经济因素。但是,如果我们想要了解制度变迁的内部运作机制,以及它们与社会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必须从研究制度本身的特性开始。在大多数理论著作中,“制度”和“产权”这两个词经常同时出现,人们有时甚至根本无法分辨二者的不同。在探讨所谓的“共有财产”或“公共池塘资源”时,学者们常常将产权和制度糅合在一起加以研究。参见Elinor Ostrom,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和Larry L?Kiser and Elinor Ostrom,‘The Three Worlds of Action:A metatheoretical Synthesis of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in:Elinor Ostrom(ed?),Strategies of Political Inquiry(London Sage Publications,1982),及Norman Nicholson,‘The State of the Art’,in Vincent Ostrom,David Feeny,and Hartmut Picht(eds?),Rethinking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Issues,Alternatives and Choices(San Francisco:ICS Press,1988).特别是当社会学家将产权定义为某种“社会关系”汉恩(C?M?Hann)引用了霍贝尔(E?A?Hoebel)的观点:“换句话说,财产权并不是实物,它是社会关系的网络;相对于实物的使用和分配,它控制的是人们的行为。”参见C?M?Hann,‘The embeddedness of Property’,p?4?的时候,上述两个概念更是容易混淆。严格地说,产权是一种制度,而制度却不一定就是一种产权。进一步讲,本书借鉴了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的看法,或说是从传统习惯法的角度出发,将“产权”这一概念理解为“权利束”。也可参见Harold Demsetz,‘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62(1967),pp?347-359.根据民法对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包罗万象的权利。至于近代民法的所有权概念,参见范德贝赫(Van den Bergh)的相关研究Govaert C?J?J?Van den Bergh,‘Property Versus Ownership:Some Cursory Notes’,in Joep Spiertz and Melanie G?Wiber(eds?),The Role of Law in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The Hague:VUGA,1996),p?172?而财产由于其临时性和地域性的变化,其产权则包含以下这些权力:使用权、分离权、转让权、收益权、进入权、管理权,以及通行权等等;此外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域,产权的内涵还会有所不同。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当使用“产权”这个词语的同时,我还提到了“所有权”以作补充。特别是在本书的前几个章节,也就是讨论耕地、草原、森林和荒地的相关国家政策时,“产权”和“所有权”这两个概念更是交替出现。此举实乃有意为之——因为“所有权”是一种包罗万象的权利,所以当我们描述中国政府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预设的法律和政治背景时,使用“所有权”一词比“权利束”更为准确。有关这方面的内容我将在第一章中展开具体论述。

  本书第二个关键问题是:谁拥有并掌控着农村的土地?在此我提醒大家注意三个问题:第一,目前的农地产权制度框架内主要存在哪些制约因素或矛盾?第二,国家针对农田(耕地)、森林、草原和荒地等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对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造成了怎样的影响?第三,是否存在其他更为优越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或是政府能否对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做出适当的改进?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新的制度不但能够得到社会行为者的普遍认同,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而且土地资源还能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

  我在研究中搜集了大量的原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下设的法律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的书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律释义;还有农村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草原和森林的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干部培训材料和参考资料等。此外,从1993~2001年,我还分别于不同的时期展开了实地考察工作。在考察期间,我曾对中央、省级和地方的政府官员进行了访谈,采访总次数多达150余次。与此同时,我还走访了北京市、浙江省(龙泉市和义乌市)、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和准格尔旗)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县、彭阳县)等地的农牧民。实地考察过程中还包括有定量分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20个自然村里,我总共选取了284家农户进行这项分析工作。这些自然村是:(同心县)上垣、下马关、细沟子、关口村;(盐池县)下王庄、上王庄、马儿庄、关口、尚记圈村;(固原县)前洼、李洼、新堂、小石沟、?垣、官厅村;(彭阳县)长城、山庄、小寺、牛嘴、陈庄村。由于各地的自然条件差别较大(有丘陵森林、冲积平原、干燥的大草原和半干燥的黄土区等等),而且社会经济状况也不尽相同(内地贫困地区与较为富裕且非农就业机会充足的沿海地区不同,而需要实施人工灌溉的干旱农业区与游牧或半游牧区同样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在每个地区都选取了一定数量的县和村作为典型进行考察,它们基本上可以代表该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

  

本文摘自《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


   本书启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两个概念。一种为社会群体所信赖并确认为可信的制度,其创生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该群体根据其所面临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选择和安排。无视这一条件,不仅会导致对社会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产生,而且会导致社会不公加剧,甚至引起社会冲突。本书指出要正确理解中国农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诀窍在于理解政府所采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坚持的制度模糊原则的意义,因为这两者促成了适合不同地方特性并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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