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队的土地到底怎么了(1)

2014-04-07 19:53:25

  我在第一章中已经谈到,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的信任和认可。此外我还就这一可信度的来源——制度安排——进行了探讨。为此,第一章所关注的对象是中央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而这些政策和法规在基层的实施情况则暂时不在我的考虑范围之内。然而由于中央政府有意模糊了地权的性质,即“有意的制度模糊”,上述政策和法规的实施难度不但因此大大增加,而且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农地产权制度的运作原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中国的地权之所以处于含混不清的状态,它并不是中央政府生搬硬套的结果。这一现象随历史的推进自发产生,中央政府在此不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党中央的各项政策已经明文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最基本的集体单位即生产队,那么为什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仍然具备不确定性呢?这个关键问题正是本章开篇将要讨论的内容。

  首先我想解释一下中国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我们必须时刻牢记于心的一点是,从民国时期直到现在,自然村一直都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单位。至于“自然村”这一传统概念,正如王斯福(Stephan Feuchtwang)所言,它指的是“村民们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地方性认可,无论它实际的延续性是否以任何的文件形式存在”至于传统习惯和国家对“地方”一词理解的差异,斯蒂芬R26;福强(Stephan Feuchtwang)曾有过很好的描述,参见Stephan Feuchtwang,‘What is a Village’,in Eduard B?Vermeer,Frank Pieke,and Woei Lien Chong(eds?),Cooperative and Collective in China?s Rural Development:Between State and Private Interests(New York:M?E?Sharpe,1998),pp?47,59-60,61-66(about the administrative village).。虽然这个词语频繁出现在各种官方和非官方的文件中,但是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条款中,我们却完全寻找不到这一术语的蛛丝马迹。为了方便税收管理,前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曾尝试着为每个村庄划出明确的边界。这样做的结果是,村庄的界线不断变更,村庄的名称一改再改,而规模较大的村庄或集体吞并较小村庄的事件则更是不胜枚举。到了农业集体化时期,土地的基本管理单位分为了三级: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然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非集体化改革”却令情况变得更趋复杂化了。除个别因行政单位变迁或地区差异而产生的特例以外,例如,当人民公社包括两个层级而不是三个层级时,这样的特例常常发生。《农业六十条》第2条也这样写道:“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参见中国(转下页注)一般说来,人民公社变成了现在的乡(镇),行政村取代了生产大队,而生产队则成为自然村和村民小组。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生产大队和行政村是管理自然村的行政单位,但它们本身也是由自然村组成的。同自然(接上页注②)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研究室主编《中国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3卷,国防大学出版社,1986,第137页。村一样,它们也有着传统的边界,并在传统边界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土地所有权。我将在下文就这一点展开详细论述。目前还没有迹象显示,行政村同样要求得到更大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即包括几个自然村在内的范围)。

  

本文摘自《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


   本书启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两个概念。一种为社会群体所信赖并确认为可信的制度,其创生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该群体根据其所面临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选择和安排。无视这一条件,不仅会导致对社会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产生,而且会导致社会不公加剧,甚至引起社会冲突。本书指出要正确理解中国农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诀窍在于理解政府所采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坚持的制度模糊原则的意义,因为这两者促成了适合不同地方特性并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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