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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4 16:59:31
非正规金融悄然兴起。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在清理农村基层财物的过程中,农村合作基金会于1984年开始兴起。它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社区互助组织。资金来源以集体资金为主,并吸收农户以资金入股,其存款时间长,利率比信用社低,贷款对象主要是村内或乡内的农户,额度较小。到1992年末,全国建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乡镇一级已达1.74万个,村一级达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共筹集资金164.9亿元。1992年以后,合作基金会中的个人股金迅速增长,且个人股金分红比集体股金高。1994年开始以代管金的名义吸收短期存款,且主要向乡镇企业提供大额贷款,其存款及贷款的利率均比农信社高。这不仅改变了合作基金会的性质,也增加了潜在的风险。
第五个时期是由1996年至今,是农村金融的改革时期。主要是大力推进农信社的改革。
1996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的意见。要求农信社首先要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在此基础上把农信社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为入股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96年底,全国共有农信社基层社49 532个,联社2 409个;各项存款8 794亿元,其中,储蓄存款7 671亿元;资产达到14 450亿元,各项贷款6 290亿元,其中农业贷款1 487亿元,新增农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达到40%。当年年底就基本上完成了“脱钩”工作,从而使农信社历史上积聚起来的信贷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逐步暴露出来。
为了加强对农信社的监管和行业管理,有效防范与化解风险,1997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家关于农信社的改革工作,并承担 对农信社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监管工作。当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农信社管理规定》,按合作社体制改造农信社,即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1998 年国务院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整顿规范农信社管理工作的意见》,继续要求按照自愿入股、民主管理和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制来改革农信社的体制。
1998年朱镕基总理针对农信社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把农信社办成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内容主要是改革农信社产权制度、落实农信社的风险责任。
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文件,正式宣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国人民银行同年开始在江苏省进行农信社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清产核资的 基础上,将各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信社、县(市)联社机构合并为单一法人机构;二是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农信社的金融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农信社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四是主要通过信用社内部转换机制、增收节支、逐步消化等手段,同时配合政策扶持来消化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五是组建江苏省农信社联合社。为推动此次改革试点工作,国家专门出台了财政金融配套政策:一是对农信社不良贷款中难以收回的呆滞贷款和全额的呆账贷款进行剥离,由人民银行按剥离数额的50%安排无息专项再贷款,总量50亿元,期限5年;二是从2000年开始,根据每年邮政储蓄机构在江苏省县及县以下吸收的储蓄数量,人民银行为江苏的农信社提供等额的中央银行贷款;三是对信用社季节性闲置的资金,人民银行按保本原则开办特种存款;四是允许信用社实行灵活的利率浮动政策;五是呆账准备金提取的比例原则上由1%提高到2%,有的可以更高;六是对信用社接收抵贷资产的过户税费,按清理农村基金会的政策执行;七是江苏省从对农信社征税留成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信用社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用于资助严重资不抵债的农信社。
2003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将农信社改革的试点从原来的一个省(江苏省)扩大到八个省市(吉林、山东、江西、浙江、陕西、重庆、贵州和江苏)。要求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关系;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为配合此次农信社改革,国家提出了四项配套措施予以支持:
一是对亏损农信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利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1997年期间农信社实际支付的保值贴补利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
二是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信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信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信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三是对试点地区的农信社,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即人民银行提供一部分专项再贷款给农信社或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专项再贷款由省级政府统借统还。而人民银行发行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不是由信用社用现金购买,而是用于置换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适当利率分年付息,但该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这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和农信社选择。
四是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信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0~2.0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1.2倍)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2004年8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把北京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要求先期开展试点的8个省(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向深入。参加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省区市,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把握好改革的重点,落实好有关政策。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鼓励引导广大农户及各个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尽管近年来各方面都加大了农村金融的改革力度,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民对金融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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