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2014-01-11 12:15:59

  实行法治,即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善法”)的统治,是发达市场经济的共有的特征。而法治不但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且是非人格化交换占统治地位的发达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制度支撑,因而实行法治乃是实现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所以讲英国走向兴盛的历史,通常都要从作为法治滥觞的1215年《大宪章》讲起。

  在法治的问题上,有两个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第一,分清“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两个不同的概念。自从先秦法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中国的大多数皇朝都强调“法”和“法制”(有时也写作“法治”)的作用,加之中国就像毛泽东所说,“百代都行秦政制”毛泽东:《读〈封建论〉呈郭老》,《毛泽东诗词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于是有人就认为,法治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我们只要“恪遵祖制”就可以了,大可不必向西方学习和引进法治的思想和制度。其实,先秦法家所说的“任法而治”和我国历代帝王所说的“法制”,跟现代社会的“法治”完全不是一回事。韩非说得很清楚,法家所说的“法”是与“势”、“术”相并列的帝王手中的统治工具,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而他们自己却可以“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邓小平在粉碎“四人帮”以后最先提出以法治取代人治。1997年的十五大又正式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但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推进得并不顺利。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对法治的性质和内容缺乏明晰的认识。而且实行法治必然要求约束政府和官员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某些官员的意愿的。所以即使在十五大以后,党政领导机关的一些正式文件也经常用“法制”来代换“法治”,把法律降到了政府统治和管理人民的手段的地位。就以《大国崛起》这部电视片来说,好几位学者论述法治的讲话在变成字幕或解说词的文字时,也都变成了“法制”。只说“法制”而不说“法治”,实际上抽掉了法治的精髓,回到以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人治。

  第二,法治与民主的实施顺序。

  在有些国家的历史上,法治和民主二者的实施是有先有后的。以英国为例,1215年的《大宪章》可以说是法治的滥觞,1688年“光荣革命”才是民主制度的开端。可见二者的构建是可以有先有后的。但是历史经验也表明,法治归根结底要以民主制度为基础,要靠民主制度来保证。有人以回归前的香港为例,认为只要在英国派出的总督治下实行法治和“积极的不干预政策”,也能保证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这种论证似乎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殖民地时代香港的法律体系是依托于它的宗主国——英国的政治制度的,而英国实行的是民主政治。如果换一个国家,例如前西班牙殖民地如菲律宾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法治始终无法确立,与前英国殖民地新加坡、香港等形成鲜明对比,就是一个证明。关于这一点,在D?诺斯的著作中有十分精辟的分析,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本文摘自《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


   改革的两种前途严峻地摆在我们的面前:一条是政治文明下法治的市场经济道路,一条是权贵资本主义即官僚资本主义的道路。在这两条道路的交战中,后者的来势咄咄逼人。本书收录了世纪之交以来作者的五十余篇文章,这些文章从理论和政策层面分析了当前社会病害的制度根源,指出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呼吁切实推进改革,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场经济制度,对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捍卫者提出的一些重大问题,作者也做出了回答和辨析,希望与正在严肃思考中国的前途与未来的人们共同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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