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发展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28(3)

2014-01-06 21:17:11

   (2) 九项措施构建保护机制

  《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创业投资扶持机制的法律基础,因此,《办法》中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九项特别法律保护措施尤为引人关注。有关负责人介绍,九项特别法律保护主要内容是:

  1) 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做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

  2) 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

  3)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

  4)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5)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

  6)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7)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为建立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8)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从而有利于建立起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

  9) 依据《贷款通则》中的“国家规定的除外”条款,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办法》中提出了三个方面政策,其中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另外两大扶持政策分别是: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以及明确了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

  (3) 备案管理并非行政许可

  一些人将《办法》中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误认为是对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而实际的原因是,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政策扶持目标的实现,避免一些并非真正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创业投资名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并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成为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办法》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内容:一是从经营范围、最低资本额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审查备案条件。二是依据《办法》规定的投资限制条款,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三是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备案。

  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备案,并不影响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因此,《办法》所规定的备案并不构成行政许可。

  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中国的外商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企业将迎来春天。

  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6年上半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为28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微降0.5%。应该说,2006年上半年中国吸收外资和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中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前景依然看好,中国仍然欢迎外资继续来华投资。充裕的民间资本也使得中国吸引外资的速度有所放缓。目前看来,中国商业的发展更加规范了环保、社保、土地使用、工会等因素,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增加外商投资成本。2004—2005年,中国每年吸引到超过600亿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同时,外资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也是其投资的重要因素。但是,中国的外资消化需要一个过程,大量的资金累计并不见得是个好事。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企业不仅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而且有利于引进国外优秀的风险投资管理人才。为了显示外商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不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体现了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原则。鉴于商务部、科技部等五部委已于2003年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加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和投资运作上具有自身特点,因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同时,为了体现政策扶持的国民待遇原则,该条又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2006年7月,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管理对象是外资和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其投资主要是向中国未上市非公开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相比2003年出台的规定《意见》降低了外资设立风险投资企业的门槛,将“在申请前三年的管理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降低到了6 000万美元。同时,亮相的新《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外商风险投资企业在华业务经营的范围,外资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对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不超过风险投资企业出资额20%的战略投资,并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

  《意见》还允许外资风险投资并通过债权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能力。对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融资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对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融资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可以看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新稿出台,主要是向2006年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看齐。2006年的《公司法》随欧美公司治理方案,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将债权融资从国有企业扩大至所有类型企业。《意见》中则明确外资可通过具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的A股股份。但首次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且取得的A股在3年内不得转让。

本文摘自《中国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崛起》


   中国的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还处于十分年轻的状态,但是这几年得到了非常快速的发展。在本书中,作者介绍了中国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事业的概况,其中包括众多典型案例以及当前中国一些创新行业、科技行业及传统行业的大体情况。在涉及的诸多案例中,其中较为详细的有Flomerics、港湾、掌上灵通、腾讯、喷施宝、金蝶、用友、亚信、赛百诺、宁夏红、阿里巴巴等。本书还着重描述了一些参与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投资的公司,如华平、IDG、中创、富达、软银、英联、凯雷等。通过阅读这些案例以及对相关理论的学习,读者对中国的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会有一个宏观上和微观上的认识,并能从中吸取成功企业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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