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1998: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3)

2014-01-04 14:33:06

  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除了四大银行之外,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也积聚了极大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是中国金融业的一项重要工作。199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排雷。

  仅仅在1998年这一年,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就相继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银发[1998]49号,1998年2月11日);《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1998年6月5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7号令公布,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1998年8月1日);《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1998]119号,1998年8月10日);《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国办发[1998]126号,1998年8月1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8]145号,1998年12月2日)等7项措施,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从199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行破产清算,关闭其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从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第五次清理整顿,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原则,重新界定、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信托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整个信托业推倒重来。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合作,动用大量资金化解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妥善解决农村“三会一部”导致的金融混乱。

  经过三年的努力,到2000年底,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中国的地方金融风险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化解。但是对于四大国有银行来说,仍然积聚着严重的金融风险,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支持来化解。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金融业正式对外资全面开放,这是中国金融业27年改革开放的一个“水到渠成”之举。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成为中国金融业改革的先声。27年来,中国金融改革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共进。中国金融体系已经从中国人民银行集监管者和经营者于一身的“大一统”金融体系逐步走向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分家,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分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同台竞争的日趋完善的金融体系。
  在中国金融业对外资全面开放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时刻,回顾过去27年来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回顾其中众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于中国金融业下一步的改革和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报道的资深记者和金融行业咨询的资深专家,两位作者凭借对于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这本试图较为全面地反映过去27年中国金融业全面变革的著作,希望能够对广大的中国金融领域的从业者以及对中国金融改革感兴趣的海内外人士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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