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2003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13)

2014-01-04 13:18:43

  1998—2002:防范和化解风险

  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之后,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从1998年到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防止金融风险转化为金融危机功不可没。

  监管法制建设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五法”的通过,基本奠定了金融业依法监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先后起草或制定了近200件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和业务制度。2001年以来又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指南》、《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一批重要的监管规定。

  2001年12月中国入世之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做出的承诺,对金融法律、法则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废除或失效的金融法规或国务院文件5件,废止金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68件,失效69件,需要修订47件。为适应中国银行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经过长期准备和认真修改,2001年11月和2002年1月,《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

  监管制度建设

  1998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风险因素的不断增加,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难以适应金融业稳健运营和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的重心开始转向依法监管和风险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完善金融监管的基础建设。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统计监测系统、高级任职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对商业银行本外币和表内外业务、境内外机构及其附属公司的并表监管;

  第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就位后,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明确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四级监管组织体系,并明确划分各级行、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金融监管职责,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第三,改进了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立了监管部门自下而上的非现场检查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监管报表的报送、分析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建立考核评价体系。2001年,经过认真论证,中国人民银行与穆迪公司合作,制定了《商业银行考核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包括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比率、流动性等四类十三项指标,涵盖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主要方面。该评价体系总体上反映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某一时点上的经营状况,是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定性监管到定量监管的重大转变,对促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营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第五,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包括立项、准备、实施、报告和处理五个阶段。现场检查主要内容是:报表、报告的准确性,机构总体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贷款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的完善程度,管理层的能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第六,对金融机构试行了“谈话”制度,完善了金融监管报告制度,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指南》。金融监管基本实现了风险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的目标。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金融业正式对外资全面开放,这是中国金融业27年改革开放的一个“水到渠成”之举。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成为中国金融业改革的先声。27年来,中国金融改革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共进。中国金融体系已经从中国人民银行集监管者和经营者于一身的“大一统”金融体系逐步走向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分家,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分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同台竞争的日趋完善的金融体系。
  在中国金融业对外资全面开放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时刻,回顾过去27年来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回顾其中众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于中国金融业下一步的改革和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报道的资深记者和金融行业咨询的资深专家,两位作者凭借对于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这本试图较为全面地反映过去27年中国金融业全面变革的著作,希望能够对广大的中国金融领域的从业者以及对中国金融改革感兴趣的海内外人士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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