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管协调与再监管机制(5)

2014-01-04 11:02:59

  发挥全国人大的监管作用

  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身上,人们更多地看到了监管的变异和失败。为什么设计完美的“监管会”一旦真正运作之后就变样呢?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认为,原因其实很简单:“监管会”和其他行政部门既不受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又不受司法的独立审查。因此,可以把“监管会”的职权限定在“监管”上,规定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才可介入或干预市场,等等。但,如果不同时配有可靠的监督、问责与处罚制约机制的话,书面上对权限的规定再好,实际意义也不大。如果没有立法机构定期公开地监督“监管会”的工作,如果没有机制让司法介入并审查、制约“监管会”的权力扩张,那么“监管会”没有理由不去给自己增加、扩大权力。也就是说,在没有可靠的立法监督与独立的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多设立一个“监管会”就等于多放出去一个不受制约的“小精灵”,一旦放出去,这个“小精灵”就可无限地给自己增加能力,想有什么权力就有什么。

  在中国,只要没有全国人大的约束机制,没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来发挥作用,没有媒体的监督,谁来约束“监管会”的权力,把他们的监管权力限制在给定范围内?陈志武认为,这样的话,这些监管会不会产生太理想的结果。比如说中国证监会就可以通过不停地制定新法规来不受约束地增加自己的权力。通过对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发行资格等方方面面的审批,证监会变成了上市公司的主管部,原来企业被控制程度并不比现在的上市公司多。

  因此,陈志武建议,为了使已成立的各部委不超出法定的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专业委员会(比如,财经委)应定期对相应的行政部门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对非常事件、重大决策举行公开的特别听证会。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大变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金融业正式对外资全面开放,这是中国金融业27年改革开放的一个“水到渠成”之举。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成为中国金融业改革的先声。27年来,中国金融改革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共进。中国金融体系已经从中国人民银行集监管者和经营者于一身的“大一统”金融体系逐步走向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分家,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分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中资机构和外资机构同台竞争的日趋完善的金融体系。
  在中国金融业对外资全面开放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时刻,回顾过去27年来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回顾其中众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于中国金融业下一步的改革和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报道的资深记者和金融行业咨询的资深专家,两位作者凭借对于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这本试图较为全面地反映过去27年中国金融业全面变革的著作,希望能够对广大的中国金融领域的从业者以及对中国金融改革感兴趣的海内外人士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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