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及其与改革的先后顺序(4)

2013-12-28 10:50:53

  中国腐败的加剧

  在评估腐败的严重性时,我们应该区别腐败的数量与程度。数量测量的实际上是腐败的广度。我们在前文中基于多个来源整合的数据测量的就是腐败案件的数量,而程度测量的则是腐败案件的严重性。毕竟,虽然同为腐败案件,但每个案件的严重性肯定存在差别,有些腐败案件对经济产生的冲击更加严重。

  比如,一名巡逻警察每周从12 名超速司机那里每人勒索20 美元的贿金而不开罚单,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对政治结构中的法律和秩序产生的影响则比较小。而如果一名政府高官先是从银行家那里收了数千美元的贿金,从而对这名银行家鲁莽的、掠夺性贷款的行为坐视不管,然后当这家银行的坏账将要把它拖垮之际,该高官又从那名银行家那里收了数千美元的贿金,安排政府部门对该银行提供政府救助,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对经济产生的冲击要远远超过巡逻警察勒索超速司机。此外,我们还可以合理地认为,虽然低级别官员可能利用公权力操纵法律以谋求私利,但如果高级别官员系统性地扭曲公共政策为自己和追随者谋求非法利益,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将产生更加严重的破坏力。如果我们接受上述观点,那么就会认同,虽然普通腐败可能会对后毛泽东时代的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这些消极影响与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对经济增长造成的影响相比简直不值一提。在改革初期,腐败主要是低级别、低风险的腐败,对经济增长的威胁不大。高级别腐败开始加剧时,经济早已实现了快速增长。

  我们可以公开获取的、能够进行量化分析的数据使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腐败程度进行分析:第一,被司法机关定义为重大案件的腐败案件在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第二,每起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量(或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平均贿金规模”);第三,被起诉高官在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在这三个方面,前两个存在一些需要注意问题。

  1979~1997 年,如果贪污、贿赂案件涉案金额在10 000 元以上,则被划为重大案件。如果挪用公款案件涉案金额在50 000 元以上,则被划为重大案件。1997 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两类重大案件的涉案金额门槛分别提高到了50 000 元和100 000 元。如果没有通货膨胀和收入上涨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倒还可以根据这种固定的涉案金额判断案件的严重性。然而,改革启动之后,中国出现了通货膨胀,居民收入也实现了快速增长。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关于通货膨胀和工资水平的官方数据,1979~1997 年,通货膨胀推动物价增长了416% 。在同一时期,中国产业工人的年平均工资从668 元增加到了6 444 元,增长了900% 。排除通货膨胀和收入上涨这两个因素,贪污、贿赂的重大案件门槛的购买力实际上就从10 000 元降低到了2 400 元,它与中国产业工人的年均工资的比率也从14∶1 降低到了1.6 ∶1。在改革初期看起来非常巨大的涉案金额,到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后可能就显得不算突出了。如果腐败干部为了维持非法收入的购买力而抬高索贿和贪污的标准,以期抵消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对货币购买力的侵蚀,那么涉案金额超过重大案件门槛的案件数量稳定上升应该并不令人惊讶,因为要获得10 000 元贿金在1979 年所带来的购买力,那么到1997 年,腐败干部不得不受贿40 000 元左右。

  虽然货币的实际价值下降,但重大案件的涉案金额门槛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尽管在1979~1997 年的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降低了10 000 元的价值,但与重大案件相关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结果是,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即便一名腐败官员的贪污腐败金额并不惊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这位官员实际上已经承担巨大的风险。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还对刑事诉讼门槛的高低产生了影响。根据高格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孟庆华的《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的分析,在1979 年的法律准绳下,如果个人被指控

  贪污或受贿数额不足2 000 元,则可免除刑事诉讼。1979~1997 年,通货膨胀把这个数额的实际价值从2 000 元降低到了不足500 元,这样一来,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即便官员的受贿数额只有20 世纪80 年代初期的1/4 ,仍然有遭到刑事诉讼的风险。因此,保持量刑门槛固定不变就意味着,随着通货膨胀、收入上涨降低了人民币的实际价值,腐败官员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即使受贿数额不大,但已经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迫使他们铤而走险地提高受贿金额,致使超越重大案件与普通案件分界线的官员数量有可能越来越多。

  我对平均受贿数额的评估也是不尽完美的。检察院每年都会公布从经济犯罪案件中追回的资金数额。这些数据的计算标准还不清楚,而且我也不知道这些公布出来的数字是表示追回的资金,还是表示对腐败交易的金额以及腐败对国家造成的损失的评估。此外,通货膨胀与收入上涨也会扭曲受贿数额,这与它们对重大案件的量刑标准产生的扭曲作用是一样的。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我们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总体腐败态势在改革初期有所加剧,但高级别腐败的加剧却开始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1979~1997 年,检察院每年提起公诉的所有经济案件中,重大案件所占的比重一直稳步提高,从1980 年的2% 提高到了1982 年的12% ,再到1986 年的28% (见图4–4)。接下来4 年内,这个比重维持在20% 左右。但到了1992 年,这个比重骤然提高到了40% 。3 年之后,即到了1995 年,重大案件在当年经济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50% 。1997 年,这个比重继续攀升,达到了2/3 。由于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之后提高了重大案件的立案门槛,一度降低了重大案件在经济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但不到5 年的时间,这个比重就出现了反弹。到了2007 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接近2/3 都是重大案件。

  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1983~1988 年,共有302 名高级别官员遭到起诉。为了便于说明,我依据省份对其进行了分类。但不幸的是,省级数据极其有限,只有甘肃、湖南、上海报告了在这个时期被起诉的高级别官员的数量。

  每起公诉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额也不断提高。1979 年为1 200 元,1980 年增加到了2 400 元(见图4–5)。20 世纪80 年代,平均每起公诉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额持续提高,80 年代初为4 000 元,80 年代末为10 000 元。1993 年,这个数额突然增加到了近40 000 元,到1999 年增加到了近140 000 元。稳定了数年之后,到2006 年继续攀升,超过了225 000 元,到2007 年又达到273 000 元,这个数额是1979 年的228 倍。当然,通货膨胀弱化了这个增长幅度产生的恶劣影响。但即便考虑到通货膨胀这一因素,从实际价值来看,2007 年每起案件追回资金数额仍然是1979 年的50 多倍。

  最后,被指经济犯罪的高级别官员(县处级及以上)数量从1988 年的190 人增加到了1990 年的1 100 多人,到1996 年增加到了近2 500 人(见图4–4)。1996 年之后,除1997 年,这个数字一直徘徊在2 500 人左右。1997 年之所以是例外情况,是因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高了重大案件的立案门槛,导致被提起公诉的高级别官员数量跌至1 700 人以下。平均来讲,每10 000 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涉及高级别官员的案件比重不断攀升:1982 年只有4 件,1988 年为277 件,1993 年为313 件,自此之后,这个数字持续上升,1998 年为658 件,2007 年为1 000 多件。换句话讲,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有1/10 的案件涉及县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官员。县处级官员在被起诉的官员群体中占多数(见表4–2)。这个事实并不令人惊讶,因为在高级别官员(县处级官员、厅局级官员、省部级官员)群体里,县处级官员的规模是最庞大的。此外,在三个等级的高级别官员群体中,起诉案件数量增加的时间基本一致。

  因此,前文提到的腐败程度的三个指标表明,尽管总体腐败程度在改革启动后立即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但直到20 世纪90 年代初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才开始迅速增加。这一点从每起案件追回资金的数额上就能明显地看出:

  1992 年,这个数额为9 000 元,1993 年为38 900 元,5 年之后的1998 年攀升至近140 000 元。此外,被起诉高官的数量开始大幅增加的时间则稍早一些:1987 年为190 人,而到了1989 年则增加了5 倍,超过了1 100 人。1990 年、1991 年出现两次下降之后,到了1992 年再度攀升,2000 年,每年被起诉的高官数量已从90 年代初的1 000 人左右增加到了2 600 多人。重大案件的数量在改革启动后的前10 年稳步上升,到了1991 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1/4 的案件都是重大案件,但由于通货膨胀,是不是重大案件这一影响因素在评估腐败态势的过程中效力最低,因为通货膨胀严重降低了重大案件立案的门槛,原本看起来非常惊人的涉案金额到后来已变得很常见。接下来的一年里,重大案件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上升到了40% 。到1995 年,超过50% 的案件都被定性为重大案件。两年后,接近70% 的案件的经济涉案金额都超过了10 000 元。尽管1997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提高到了原有的5 倍,但到2006 年,超过60% 的经济案件的涉案金额都超过了50 000 元。

  我们在前面提到过的众多数据只能测量出腐败暴露率的变化,而不能测量出实际腐败率。因为腐败暴露率能反映出政府的反腐力度,所以这就意味着,这些数据可能表明中国政府直到20 世纪90 年代初才开始打击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因此,这类腐败问题开始恶化的时间可能更早。因此,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高级别腐败有可能不是在经济改革启动并逐步深化之后才开始加剧的,腐败问题有可能在改革刺激经济快速增长之前就已经恶化了。

  由于没有评估实际腐败率的方法,要弄清楚腐败态势是否在政府加大反腐力度之后才开始加剧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可获得的案件数据粗略地评估出新兴腐败率,以此确定腐败官员从何时开始出现腐败行为以及何时被逮捕。这个方法并非完美:第一,我们只能获得关于部分案件的数据,也就是能够计算出腐败暴露率的那部分案件,而无法获得完整的数据;第二,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说,我们获得的数据主要集中在能够引人注目的大案、要案上,因为大部分数据都是源自公开出版的汇编资料或媒体报道;第三,因为中国政府对准备公开报道的案件实行严格控制,所以被公开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而且哪些案件可以公开报道是需要经过预先挑选的,这种挑选过程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希望把自己认为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报道出去,通过这些案件展示政府的反腐决心与能力。而外国媒体报道的案件很多都是以中国媒体的报道为基础的。我们应该知道,这些外国媒体的报道肯定经历了二次过滤,因为外国媒体希望通过这些案件说明中国腐败态势的严重性。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认识到,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只是实际腐败案件的一小部分,而且这些案件不是随机挑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

  讽刺的是,这些可以公开获取的案件数据虽然不能代表所有的腐败案件,却有助于我们评估危害最大的那种腐败的变化态势。当前经济学的正统理论中几乎没有说明最能影响经济运行状况的是腐败的数量,还是腐败的程度。也许数量和程度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低级别的腐败无处不在,低级别官员不停为了索要贿赂而设置行政路障和抛出无穷无尽的繁文缛节来为难企业,则肯定会给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以至于企业根本无法有效运作。虽然低级别官员有可能为了索贿歪曲规则并盗用公款,但高级别官员可能不会刻意歪曲规则,而是有可能为了攫取非法利益而直接制定方便自己获利的新规则,这一情况的危害性更大。事实上,最严重的情况是高级别官员会完全颠覆公共政策以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同样,他们有可能接触到更多的公共资源和资金,有机会从中偷走一部分据为己有。最后,如果腐败自下而上地逐步蔓延,以至于连高级别官员也开始从事腐败行为,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种情况标志着腐败问题已经严重恶化了,国家甚至处在了沦为盗贼统治的边缘。总而言之,虽然我们没有足够的案件数据评估整体的新兴腐败率,但我们掌握的有代表性的和高级别腐败案件的少量数据却可以帮助我们评估腐败开始加剧的时间。根据腐败暴露率评估政府的反腐力度,进而评估反腐力度在多大程度上滞后于未知的实际腐败率的变化。

本文摘自《双重悖论》


  “腐败”一直与“经济增长”密不可分。人们常认为,腐败问题越严重,经济增长越缓慢,但《双重悖论》将颠覆你对“腐败”的理解。作者大胆提出中国的经济增长与腐败共存的悖论,腐败并没有遏制中国的经济增速。
  作为一名研究腐败问题15年的外国专家,魏德安深谙各国腐败的特殊性。本书中,在剖析了韩国、中国台湾、赤道几内亚、塞拉利昂等国家或地区的腐败问题后,作者总结了发展性、退化性和掠夺性等几种腐败形式,然后指出:中国的腐败具有特殊性,虽然腐败的本质与上述国家或地区没有区别,但在对经济的影响上却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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