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节:人情的盎格鲁化运动(3)

2013-12-02 22:23:15



  幸好她有个在移民局工作的朋友,在他的 担保下才获得保释——2000 美元保释自己,2000 美元为孩子。弗洛伦斯 发誓自己以后再也不来美国了。但是她还是回来了,到了1930 年,《连 带法案》被废除,她开始申请加入美国国籍,并于1936 年重获美国公民 身份。 而其他人就少了那份幸运。1903 年,华盛顿勒德罗港口的冯昕与父 母回到中国,并在中国成婚。1925 年,父母去世之后她打算返回美国, 但是在西雅图被扣押。和弗洛伦斯一样,她没有意识到自己因为婚姻已经 丧失了美国公民身份。她以持有人身保护令为由,要求释放自己,但是地 区法官判决,她已经与中国公民结婚,同样属于中国公民。中国公民不具 有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资格,而无资格的外国人不允许进入美国,因此她 被挡在了美国国门之外。许多在美国出生的妇女不得不积极争取自己的公 民身份,如果享有这种身份特权就不必要忧虑—— 一旦遇到麻烦,还可 以获得庇护。弗洛拉?贝拉?简,又一位芝加哥大学学生,嫁给了一位同 班的华人学生为妻,1932 年,她写信给挚友卢德米?霍尔斯坦,说自己 在离开美国前往中国之前需要加紧调整身份,获得证明:“我必须这么做, 要么我胆子再大也不敢离开美国,一旦我走了,我就是外国人了,如果我 要回来,肯定要吃好些苦头。我知道我会回来的,因为美国是我的家。”

  1924 年《入籍法》条款规定,剥夺某些人申请公民身份的资格,如 果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华人所娶的妻子属于外籍,甚至会被禁止入境,这 项条例颁布之后在美籍华人社区引起了一阵骚动。中华会馆携联合同源会 (以“金州老乡”为名的国际性组织,由一群美国出生的中国人组建而成) 和中华商会筹措资金,聘请律师在法庭上向该条例发起了挑战。 为了使华商妻子获得入境许可,华人们向法律委员会上诉,质疑 1925 年生效的《移民法案》的合法性。这次上诉获得了胜利——在陈三 石诉纳格尔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判定,根据中美条约规定,尽管华商 妻子不从事贸易,但与丈夫之间具有“必然相关性”。然而,第二次上诉 时,他们却被判败诉。在陈三石诉纳格尔案中,同一位法官判定,根据《移 民法案》的规定,妇女并不因与美国公民联姻而获得公民身份,尤其当这 些妇女属于不可批准入籍的国家公民时,更不能入境美国。但是他通知 原告:“法规条文非常清晰,如果对土生公民存在不法歧视,或者在结 果上出现非人道和残酷的后果,争论不下时,由国会进行裁决,本法庭不 予受理。”

  同源会没有就此罢休,很快就发动了第二次运动,1926 年将众议院 和美国移民局再次告到委员会,以寻求“美籍华人与妻子无法团聚的解决 办法”。来自许多机构的成员参加了委员会听证,当中还有许多“一战” 的老兵。乔治?冯、皮特?苏郝和孙武莱辩论说“美籍华人应该比外籍华 商享受更多的保护”。按照中美条约规定,如果他们可以携带家眷在美国 定居,那么美国公民更应该享受同等待遇。但是众议院对美籍华人要求与 妻子团聚的想法并不在意,倒是对移民局局长的报告饶有兴趣,报告说倘 若结果和陈三石诉纳格尔案一样,就会有更多华人妇女进入美国,这才是 令人担心的。于是众议院拒绝了该诉讼请求。 结果反差巨大。1906 年至1924 年,有2848 名华人妇女以美国公民 妻子的身份进入美国,但是没有一名妇女在1924 年至1930 年间被批准入 境。直到1943 年《排华法案》废止后,这条法律才寿终正寝。 法院将移交给国会的排华移民法律诉讼一再延迟,意图其实非常明 显,因为移民涉及国家主权。不论法律诉讼案件中的矛盾如何,国会有权 排除“可能对国家造成危险或伤害”的因素,这种权力称之为“自我保护 权”。约瑟夫?希尔博士,人口统计局统计学家,移民限额执行机构主席, 负责决定来自国外的移民数量和比例,他声称“溪流可以滋养水库,但是 必须与水库本身有同样的成分”,否则,“高贵的美国血统会逐渐退化, 而亚洲移民的洪流就是对美国主权的侵犯”。1893 年,美国高级法院对“冯 月亭诉合众国案”审议之后作出宣判:“美国政府……认为不同种族的外 国人……将会对美国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本文摘自《中国人在美国的发财史》


   170年的发财史:中国人在美国的发财史 本书真实记录与叙述了中国人在美国170年来的发财史。作者以独特的视角.从美国移民局档案中,从各个历史时期美国主流媒体有关在美华人的新闻报道中,从美国国会有关华人权益的法案中,搜集和筛选了大量在美华人的历史事件与档案材料,充满细节地完整再现了华人在美国奋斗拼搏的历史真相。本书不仅是一部具有史诗:基义的华人移居美国史,也是一部有史鉴意义的中美两个民族互相需求与误解的交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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