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节:英占后期的香港经济(一)(12)

2013-11-17 09:05:57

  

  二、历史悠久的货币发行局制度

  与货币本位制度几经变迁不同,香港自1935年12月取消银本位制以来,绝大部分时间都实行货币发行局制度。所谓货币发行局制度,是1850年以后英国在其殖民地和保护国长期推行的一种制度。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在这种制度下,法定货币不是由中央银行发行,而是由一个独立的货币发行局发行,而这个货币发行局除发钞外是不行使任何银行职能的;二是货币发行必须有充足的外汇准备金。发行机构在发行货币的同时,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币种和汇率将一种能够充当国际储备货币的外国货币作为准备金存入政府的金融管理机构,也就是该种外币与本币之间应当按照一个事先约定的固定汇率由货币发行机构与政府金融管理机构进行双向的无条件的兑换。新加坡是最典型的实行货币发行局制度的国家。香港从1935年12月到1974年11月(日占期间除外)的金汇兑本位制时期和管理纸币本位制下的固定汇率制时期,除了港币不是由货币发行局发行而是由商业银行发行以外,其他的做法都与货币发行局制度完全相同,因此我们称之为港式货币发行局制度。1974年12月至1983年10月,香港实行浮动汇率制,由于汇率不断波动,不可能再按照事先约定的固定汇率进行本币与外币的双向兑换,实际上是中止了港式货币发行局制度的实行,但仍然实行货币发行机构必须缴付(按当时市场汇率计算)足值外汇准备金的办法。从1983年10月17日起,香港实行联系汇率制,同时也就全面恢复了港式货币发行局制度。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充实和完善,港式货币发行局制度有四个鲜明的特点:

  (一)由商业银行发钞

  同"二战"后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由中央银行发钞相比,香港的做法实属罕见。香港没有中央银行,港英政府也不设单独的货币发行机构。根据港英立法局1935年12月6日通过的《外汇基金条例》,三家英资商业银行,即汇丰、渣打和有利银行被指定为港币发钞银行。1959年,有利银行被汇丰银行收购,此后很长时间内发钞银行只有汇丰、渣打两家。1994年5月1日,中资商业银行之一的中国银行开始参与发行港币,香港的发钞银行从此又增加到三家。直到20世纪末,这种状况都无改变。

  (二)规定港币与一种国际储备货币之间的固定汇率(或联系汇率)

  从1935年12月6日起,港元与英镑挂钩,由英国和港英政府规定两者之间的固定汇率。从1972年7月6日起,港元与美元挂钩,由港英政府规定两者之间的固定汇率。上述固定汇率既是发钞银行缴付外汇准备金的依据,也是任何企业和个人在香港进行港元与英镑(或美元)之间的交易的依据;其他的黑市汇率均属非法。从1974年11月26日起,港元自由浮动,没有了固定汇率,也就停止了货币发行局制度。从1983年10月17日起,实行港元与美元的联系汇率制,由港英政府规定美元兑港元的联系汇率为1∶7.8,港式货币发行局制度自此恢复运行。但联系汇率只适用于外汇基金同发钞银行之间、发钞银行同其他银行之间的美元与港元的缴付和交易;而其他交易主体之间的美元与港元的交易,则一律按市场汇率进行。这是联系汇率制与固定汇率制的主要不同点。

  (三)港币发行必须有100%的外汇准备金

  1935年《外汇基金条例》规定:发钞银行在发行港元钞票时,必须将与发钞额价值相等的外汇存入政府指定的机构,即外汇基金(其汇率由港英政府财政司决定),作为港币的发行准备金,"主要准备赎回该等钞票之用"。"二战"结束后,直至1972年7月5日之前,港元与英镑挂钩,香港又是"英镑区"成员,因此港币发钞银行交付的外汇准备金按英镑计算,存放在英国。从1972年7月6日起,港元与美元挂钩,发钞银行缴付的外汇准备金按美元计算。从1974年11月26日起,港元汇率自由浮动,发钞银行缴付外汇准备金的币种扩大到任何硬通货均可。1983年10月17日起,实行港元与美元的联系汇率制,发钞银行交付的外汇准备金仅限于美元。



本文摘自《香港经济史》


   香港经济史:公元前约4000--公元2000年
  香港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至今已有约六千年的历史,但有关香港经济史的论述则只散见于部分论文和书籍的少数章节中,各方面都希望有一部香港经济通史的专著问世。有鉴于此卢受采教授在其女儿卢冬青硕士的协助下历时三载数易其稿,终于完成了呈献在读者面前的这部《香港经济史》。本书史料丰富立论严谨,条理清楚文笔流畅。这部专著在时间跨度资料广度和理论深度方面,都尽可能符合详尽真实客观准确的原则,可谓古今中外第一部香港经济通史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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