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节:英占后期的香港经济(一)(5)

2013-11-16 11:18:18

  

  三、加强监管和适度干预

  1970年代以后香港自由经济政策的进一步充实,促进了经济多元化,使香港成为举世公认的国际贸易、金融、航运和信息中心,成为全球知名的大都会和亚洲重要的旅游点。但香港经济敏感性强、波动性大的缺点也更加突出,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继上文提到的20世纪60年代的银行危机之后,香港又发生了一次银行危机(20世纪80年代华资恒隆、新鸿基、海外信托、嘉华、永安、康年、友联等七家银行和多家财务公司先后被挤提,不得不由政府接管或被其他企业收购),两次金融市场危机(1974年的股市暴跌和1987年10月的"股灾"),一次货币危机(1983年9-10月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进行期间,英首相撒切尔夫人扬言香港因前景不明正面临重大的金融和政治动荡,造成港币汇价急跌,市民纷纷抢购食品和日用品,市场陷于混乱)。房地产市场也多次出现严重动荡的局面。

  针对这种情况,根据"积极不干预"的政策,港英采取了对一部分经济实体加强监管和适度干预的措施,监管和干预的对象着重在金融领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银行业的监管和干预

  1. 修订银行业条例。从1963年起港英政府对1948年制定的《银行业条例》进行了20多次修订。其中1986年9月1日港英立法局通过的《银行业条例》,事前由港英政府金融司、英格兰银行专家小组以及香港银行界人士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调查和协商,对银行监理专员的职权、颁发银行执照的准则、加强对银行经营情况的审计监督、资本充足比率、流动资产比率以及银行的收购和国际协调等,都适应新的情况做出了规定,被公认为"方向是正确的"`。这对全面提高香港银行业的质素起了较大作用。

  2. 实行金融三级制。金融三级制是香港特有的对银行业分级管理的制度,1981年开始实行。当时将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持牌银行,每个持牌银行的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1亿港元,接受存款的数额不受限制,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第二级是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7 500万港元。第三级是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1 500万港元。后两级机构只能接受较大额的企事业存款,不能接受公众的小额存款,类似西方传统的商人银行或投资银行。1990年1月港英当局对金融三级制做了部分修改,持牌银行的名称不变,最低实收资本额提高到1.5亿港元;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改称有限制牌照银行,最低实收资本额提高到1亿港元;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改称接受存款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额提高到2 500万港元。实行金融三级制的目的,是把实力比较薄弱的后两级金融机构同公众隔离开来,从而也就避免了这两级金融机构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因遭受公众挤提而产生银行危机。

  3. 成立银行公会。1980年1月港英政府制定了《香港银行公会条例》,第二年成立了香港银行公会。这是一个行业自律的组织,主要目的是防止银行之间盲目的、不合理的竞争。所有银行都必须参加银行公会,并且通过共同制定和遵守章程与协议的办法,来达到自律的目的。公会由港币发行银行(1994年4月前只有英资汇丰、渣打等两家银行,1994年5月1日中国银行开始参加发行港币,发钞银行增至三家)轮流担任主席,每届任期两年。

  4. 制订利率协议。针对20世纪60年代初一些银行盲目进行"利率战"引发银行危机的教训,1964年7月1日由当时的外汇银行公会所有会员共同缔结了存款利率协议,决定授权公会理事会制定和调整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利率上限。1981年香港银行公会成立后,外汇银行公会并入香港银行公会,利率上限改由香港银行公会理事会制定和调整,这个办法对防止银行之间的盲目竞争起了明显作用。到了20世纪90年代,香港银行业的管理水平已经普遍提高,根据关贸总协议(GATT)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精神,要求取消利率协议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香港金融当局决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取消1个月以上存款的利率上限,1995年1月3日起又取消了7天以上存款的利率上限,除7天以内的存款利率受协议限制外,其他利率全部放开。但通过7天以内存款利率的限制仍能对市场利率水平起到一定的调控作用。



本文摘自《香港经济史》


   香港经济史:公元前约4000--公元2000年
  香港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至今已有约六千年的历史,但有关香港经济史的论述则只散见于部分论文和书籍的少数章节中,各方面都希望有一部香港经济通史的专著问世。有鉴于此卢受采教授在其女儿卢冬青硕士的协助下历时三载数易其稿,终于完成了呈献在读者面前的这部《香港经济史》。本书史料丰富立论严谨,条理清楚文笔流畅。这部专著在时间跨度资料广度和理论深度方面,都尽可能符合详尽真实客观准确的原则,可谓古今中外第一部香港经济通史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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