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邹恒甫,北大会赢吗?

2013-09-05 09:19:52

  作者欧爱民是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2年8月21日,经济学家邹恒甫发布了一条新浪微博:“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此微博一出,迅速在网络上激起千层浪,不到短短几个小时,就被转发近三万条,相关评论也超过了五千条。8月31日,北大发表声明,称邹恒甫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北京大学的声誉和教师队伍的形象,严重践踏了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和教授们的尊严,严重伤害了北京大学师生员工和校友们的感情,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9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外宣布: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一案被正式立案。一时间,网络媒体似乎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认为邹恒甫必输无疑,但也普遍认为即使北大赢得了官司,却输掉了声誉,得不偿失。

  对于北大起诉邹恒甫一案,虽然大多数民众并非看好邹恒甫,认为其言论对北大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但作为一个长期关注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学者,我认为邹恒甫并非毫无机会,北大的主张是否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具有如下几个无法回避的法律争议:

北大是适格的原告吗?

  邹恒甫在微博上提到:北大院长、教授、系主任是淫棍。假设上述微博确实是歪曲事实,误导舆论,那么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只是北大院长、系主任、教授等自然人,如果上述人员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北大教师是北大的组成部门,但是我们不能将北大与北大教师混为一谈,在本案件中,邹恒甫的微博所指向的是北大教师,而非北大本身,在相关教师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北大替教师出头,起诉邹恒甫,是角色错位。当然,北大教授的声望也影响到北大的声誉,但两者不能等同。人们常说“母女连心”,对女儿进行诽谤,母亲当然会感到伤心,其往往也会感到脸上无光,但母亲能代替女儿起诉吗?显然不能。任何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如果能将利害关系无限扩大,那么每一个公民就要为所有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这显然是荒唐的。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件中,北大不具有原告的资格。

北大有名誉权吗?

  退一步而言,就算北大是适格的原告,但在本案件中,北大是否享有名誉权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就这个法律条文而言,法人是具有名誉权的,北大作为一个法人,当然具有名誉权。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名誉权是民事权利,只能是民事主体才能享有。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根据《宪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像北大这样基于公共目的、依靠国家财力而成立的法人,具有双重法律身份:一是民事主体,其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加民事活动,例如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等;二是行政主体。根据《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北大具有行政管理的职权,可以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北大是行政主体,而非民事主体,自然就不享有名誉权。在著名的刘燕文诉北大一案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明确将学校的管理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具体到本案件,如果北大感到受到了损害,只是涉及北大的管理水平问题,因为邹恒甫的发言所蕴含的意思是“北大没有将教师管理好,故出现了如此多的性丑闻”,因此,本案件涉及的是北大的管理水平,不涉及其民事行为。就此而言,北大在本案件中是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不享有所谓的名誉权。北大的名誉权受到侵犯了吗?

  退两步而言,就算北大享有名誉权,但在本案中,北大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了侵害也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这里要厘清两个问题:

  首先,应对邹恒甫的发言作出符合常识的解读。邹恒甫认为除了他自己以外,北大的教授都是淫棍。对邹恒甫的言论,有两种可能的解读:(1)北大教授全部是淫棍;(2)北大教授性丑闻的现象比较严重。我想大多数理性的公民会认同第二种解释,邹恒甫只是利用一种很极端的表达手法,来揭示如下事实:(1)北京大学有院长与校内酒店服务员有非正当关系,存在权力腐败问题;(2)北大有学者,特别是学术官僚存在在外面歌厅、舞厅、娱乐桑拿会所吃喝嫖娼的现象。

  根据上述分析,邹恒甫的发言只是对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的描述,而非歪曲事实的造谣。这也可以从相关的调查中看出来。根据http://opinion?cn?yahoo?com/jdgz/qinshou2/网站所作出的一个新闻调查,其得出的结论如下:

现在你相信北大还是邹恒甫?

  北大 2056票

  邹恒甫 6649票

  都不相信244票

如此可见,大多数的民众是相信邹恒甫的。因此,尽管邹恒甫的言论有夸大其辞的味道,但并非空穴来风,捏造事实。

  其次,诽谤的一个效果就是对一个单位或者公民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邹恒甫的言论是否降低了北大教授的社会评价呢?我认为未必。因为从新闻媒体所报道的事件来看,一部分北大教授的师德存在很大问题,甚至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8月22日12点19分,财经专栏作家韩令国微博发出对赌邀请:“北大院长、教授潜规则女学生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连新闻都算不上,如果北大哪个院长敢说北大没有院长或教授潜规则过女生,我跟他赌一百次,如果我拿出证据能证明北大有院长或教授潜规则过女生,北大在央视发布新闻承认即可,如果我带不出当事人拿不出可鉴定的证据,我从此移民永不回国。”因此,邹恒甫的“淫棍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北大的评价,北大教授的社会评价“低”不是邹恒甫的言论造成的,而是一些北大教授的行为造成的,因此,邹恒甫的言论没有侵犯北大教授的名誉权。

本文摘自《最后的狂人》


  2012年6月,全球经济学家排名前100名中仅邹恒甫一名华人,“中国经济学第一人”的名号再次坐实。然而,让邹恒甫名满天下的,不是他在经济学领域的成就,而是他以一己之力挑战北大,挑战学术界,挑战一切社会丑恶现象的“壮举”。这,是邹恒甫的悲哀,但却是这个时代大行其道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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