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条是对特定人员的所得是否应当征税问题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外国石油公司来华进行投标和谈判合同活动的人员(属于我国非税法居民),如果其工资、薪金已经在其所在的中国机构中列支的,也就是其工资已经作为该机构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该人员的工资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批复
你局国税油湛征一字[1990]第35号文收悉。关于××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外字[1982]第18号文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从联合账簿支付的外方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除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明确免税的项目以外,其余均应作为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油函[1990]8号
解析:本条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从联合账簿支付的外方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是否应当纳税、应当按照什么应税项目纳税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4日粤税发[1990]552号《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应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1990]1337号
解析:赵先生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从形式上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且,不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排除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本书分为三篇共六章,分别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详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