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31)

2014-08-06 11:26:15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摘自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

  ÷(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5]715号

  

本文摘自《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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